移民局上门抓人, 没有“搜查许可”能行吗?

我们经常可以听说移民局喜欢登门查访的各种例子,常见的情况像是移民局官员突击店家想要查出是否有雇用非法劳工;或者是跑到当事人家里,要检查当事人的夫妻或者伴侣关系的真实性;又甚至是说直接要对他们认定为非法移民的当事人采取行动

英国移民局打击非法移民的不遗余力是众所皆知的。《丽莎知道》不久前才刚发布过一篇文章提到,移民局为了要能够揪出更多居留在英国境内的非法移民,竟然还默默地为旗下的“合作单位”提供“隐藏移民官”服务。

他们派遣内部官员潜入英国许多政府机关和私人机构,目的就是要在这些单位中找出非法移民:《揭发!移民局“隐藏服务”埋眼线,多个机构已沦陷!》

不幸中的大幸是,据《卫报》对于该事件的最新追踪报道指出,目前好几个以工党为首的地方政府(Labour councils)已经表明要与移民局取消合作,不让这些移民官员继续潜伏在他们的机构当中。

伦敦Lewisham地方议会的首长Damien Egan就说:“伦敦东南地区的地方政府要移除这些潜伏在旗下的移民官员,重新确保这些脆弱的移民们能够获得Lewisham地方政府的支持。”

伦敦Southwark地区的地方政府也随即跟进,表明要移除这些原本藏在他们机构中的移民官员。

说到移民局的登门查访,他们之所以喜欢这么做是由于他们过去以来确实通过执法检查(Enforcement visits)揪出了许多非法劳工/移民。

移民局的官方数据就指出,他们在2017/2018年度花费在移民执法的费用达到超过4亿镑。

今年的一月和二月份光是英国媒体就分别报道了至少各有一家中餐厅因为移民局的执法检查而被查出雇用无身份劳工,因此店家被重罚甚至是被迫歇业。

 

另外,相信大家应该还没有忘记去年7月5日发生在伦敦唐人街的移民执法行动吧?

当时移民局就因为一场态度恶劣的搜捕黑工行动而引发了现场两百位群众的不满抗议,甚至触发了唐人街的罢市行动。

大家当时讨论的其中一个关键,就在于当天移民局官员在进入餐厅搜查的时候,是否有出示正式的“搜查许可”(Warrant)?

许多人都说,如果移民局没有给出搜查许可(Warrant)就直接登门强制检查是“不合法”的!然而事实上究竟是不是这样的,我们需要看一下移民局的规定是怎么说的:

根据移民局《Enforcement visits》(执法检查)内部指导文件的第5页指出,当移民局官员打算进入“房屋建筑”内的时候(原文使用的是premises):

“不论是获得当事人的同意,或者是使用了移民官员自己的权力”,移民局官员必须清楚地知道自己是依据什么样的权力来进入该房屋建筑内的,并且确认自己是正确使用这样的权力。

在进入该房屋建筑的时候,主要指导的那位移民官员(The officer in charge)或者是其他打算寻求进入的移民官员必须向当事人表明清楚自己的身份,如果他们是在以下状况进入该建筑的:

1) 在持有“搜查许可(Warrant)”并且完整着装移民执法制服,同时制服上有着清晰的搜查许可号(Warrant number)的情况下,移民官员不需要出示他们的“搜查许可证”(Warrant card),除非是被要求这么做了。

2) 如果移民官员进入该建筑并没有持有“搜查许可(Warrant)”,而是只有持有一封移民局副指导官(Assistant Director)所给出的授权信,那么这时候除非该建筑的内部没有人,否则的话移民官员是“必须”出示他们的“搜查许可证(Warrantcard)”才能够进入该建筑内的。

3) 或者,如果移民官员是持有“通知许可”(Informed consent)但没有“搜查许可(Warrant)”的话,那么移民官员同样必须要出示他们的“搜查许可证(Warrantcard)”才可以的。

注:所谓的“通知许可”,简单的说就是当事人的正式许可文件,授权移民局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搜查。

在许多的案例中,移民官员很有可能会直接来到店家要求当事人签署一份“授权文件”,也就等于是当事人自愿同意让移民官员进入自己的店内搜查。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签署这份授权文件的。当然了,这并不代表移民官员就因此再也不能够进入搜查。

当移民官员去申请到“搜查许可(Warrant)”或者“移民局副指导官(Assistant Director)授权信”之后(一般来说这需要几天或者几周的时间),还是可以按照上面所说的回来执行检查的。

这么说来,一般来说移民局能够有权进入当事人的房屋建筑内进行搜查只有3种情况:

-持有搜查许可(Warrant)

-或者,持有移民局副指导官(Assistant Director)授权信

-或者,持有通知许可(一般也就是当事人的同意书)

这边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上面所提到的“搜查许可(Warrant)”指的是一份法庭下发的合法文件,这份文件给予移民官员进入搜查的权力。也就是说移民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提供一定的证据,向法庭申请这种许可才可以的。

然而“搜查许可证(Warrant card)”则只是移民官员的一种证件,就像是一种证明该移民官是搜查官的一种证件而已,“它”并不能被单独视为像是搜查许可(Warrant)那样的一种授权。

“搜查许可证(Warrant card)”长得是类似于下图这样的↓

换句话说,并不是所有的移民局执法检查都需要有“搜查许可(Warrant)”才可以进行的。

不过当事人需要切记的是,即便是这样,移民官员在没有“搜查许可(Warrant)”的情况下,还是得满足持有其他的要求文件才是可以进行检查的;同时根据移民局《Search and seizure》(搜查与扣押)内部指导文件指出:

不论在什么情况下当移民官员要进入搜查的时候,主要指导的移民官员(The officer in charge)必须事先尝试和当事人沟通来获得进入的许可,并且解释清楚自己是根据什么样的理由和权力来进行这次搜查的;

即便是移民官员没有事先通知当事人的情况下(或者说没有事先获得当事人的许可),那么移民官员在要进行搜查之前也必须出示自己的搜查许可证(Warrant card),同时说明清楚该次搜查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并且介绍清楚所有一起加入该次搜查行动的移民官员以及他们在搜查过程中的职责。

最后就如同上面提到过的,在移民官员没有出示“搜查许可(Warrant)”或者“移民局副指导官(Assistant Director)授权信”的当下,当事人是可以拒绝授权让移民局进入检查的。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局是没有权利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搜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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