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一套做一套,上诉成功又反悔!怎么治他们?
在2014年10月20日之前,初级移民和难民裁判法庭(First-tier Immigration and Asylum Tribunal)的法官根据法律是不被允许给予口头判决的。
当时一般来说在听证过后,法官不会当庭给出他们的裁决结果,而是保留到之后通过书面的方式再把判决结果给写出来。
这一般需要花费2至3周的时间,当然了有些法官甚至会花上几个月的时间才把判决书给出来。
这个法律一直到了2014年10月20日才有所改变。也就是说,从那时候开始直到目前,法官现在可以直接在法庭听证的时候就给出口头判决,只不过针对难民或者人道主义保护的申请,法官在给出口头判决之后,还需要再给出书面理由来做为支持他们判决的依据;而如果对于其他类的申请,当事人同样有权利要求法官在给出口头判决之后再附上书面理由。
然而,这么一来其实就涉及到,那万一法官在给出口头判决之后反悔了怎么办?法官是不是可以在之后的书面判决中翻转结果,也就变成同一个法官所给出的口头或者书面判决有可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结果:一个成功而另一个失败?
最近刚出炉的一个判决就是因为法官出尔反尔,本来口头说当事人上诉成功,结果后来在书面上又更改了自己原本在法庭的说法而判了当事人败诉,根据这种情况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出来给了个说法:
这个判决的名字叫做PAA (FtT: Oral decision – written reasons) Iraq [2019] UKUT 00013 (IAC),我们先来说说这个当事人的背景。
这个当事人来自伊拉克共和国,来到英国之后就报了难民,申报难民的当下他告诉移民局自己只有16岁,还是个未成年。
在经过难民面试过后,移民局接受了他的说法并且给了他直到他17岁半到期的短期签证(这边需要指出移民局只是让他暂时先留下来,不代表这时候已经批准他的难民申请了)。
后来不幸的是,移民局拒绝了他的难民申请,但给了他上诉权利。于是他选择了上诉希望能成功扭转移民局的决定。
有趣的是在他上诉到初级裁判法庭的时候,原本法官在口头上已经说了会判决当事人上诉成功,法官告诉当事人要他回家等待书面结果/理由出来。
当事人这么一听自然是非常高兴,兴高采烈地就回家乖乖等法官的书面判决。谁知道,在等待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后,当事人收到的判决结果却完成跟法官在庭上说的不同:法官在书面上判了他败诉!
这让当事人非常难以置信,同时也非常怀疑法官。他觉得,法官怎么能这样说变就变呢?!他二话不说就再次提出了上诉,要挑战这位法官的判决!
所幸,案件来到了上级裁判法庭之后,上级裁判法庭的法官确认了:
如果说法庭在先前已经通过有效的口头判决来给出结果,那么法庭按照程序来说是不可以在之后给出另外一个决定来驳回先前给出的这个有效决定的。即便是口头给出的判决,也依旧是有效的。
所以就这个案件来说,上级裁判法庭判定当时初级裁判法庭的法官在听证的时候给出的口头判决是有效的,法官在之后不能够通过书面决定来擅自更动当初的那个口头判决。
也就是说,最后上级裁判法庭判定当事人的上诉结果应该要依据当时初级裁判法庭的原先口头判决结果,而不是后来才改变心意的书面判决结果。换句话说,当事人的上诉成功了。
同时,上级裁判法庭也通过这个判决澄清了以下:
1. 不论是口头或者是书面判决,都可以被视为法院的合法判决。但是,只有第一个(最先)被做出的那个判决才可以被视为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以上面这个案例来说,也就是法官“先”做出的那个口头判决。
2. 当第一个和第二个判决结果相互冲突的时候,必须由(有权利来审判的)法庭来做出判断,决定出哪个才是有效的判决结果。在法庭还没有决定出哪一个结果是有效的之前,当事双方都“不能够”行使这个判决。
3. 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原先前后冲突的判决结果而想要继续上诉的时候,上诉的期限是从书面结果给出的时间开始算起,而不是从口头结果给出的时间开始算起(这么看的话时间是更加充裕的,而且这样也是比较公平的算法,否则一般当事人很难预料到法官之后是否会给出前后不一的结果的)。
总的来说,从今天的文章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遇到法官是这样前后不一致,原本口头说要让上诉成功但后来才在书面上反悔的话,当事人完全是可以挑战法官的决定的。
并不是书面的证据就比口头的更加有效。古人说:“君子一言既出,驷马难追”,拿到法庭来看似乎也很是这个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