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最新判决: 未获父母同意, 政府机构无权为孩子改名字国籍!
最近,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给出了一起有关对于负责照顾孩子地方机构相关的法律权利判决,并确认地方政府机构在未得到孩子亲生父母的同意或高等法院(High Court)的判决前,是不能够更改孩子国籍的。
案件的当事人是目前分别为11岁和9岁的孩子,他们都是在英国出生的印度公民。
孩子们的爸妈在2004年从印度一起来到英国打算开展新生活,不过可惜直到孩子出生为止,都没有办法取得合法的英国身份。
到了2015年8月,地方政府机构(Local Authority)认为父母没能够好好照顾孩子,所以就把孩子们从父母那里带走,之后孩子就一直由地方机构照顾,而且也再未与亲生父母联系。
孩子的母亲在2015年11月离开了英国,目前正在新加坡居住;而爸爸则继续留在英国,不过仍然未成功取得任何合法的英国身份。
也许因为孩子被地方机构带走,妻子又无法继续留在英国,家庭破裂的爸爸对地方机构怀有深深有敌意,而这却使他更无法与孩子联络,和地方机构就孩子安排的沟通也变得更困难。
在之后一系列的诉讼过程中,地方机构替孩子们申请了安置令(Placement Order),希望能找到合适的寄养家庭。
不过,由于找了多年却没遇到合适的养父母,所以地方机构在2018年12月决定申请解除安置令。
而孩子的父母就回应指:“地方机构应该把照顾令(Care Order)也解除掉,这样孩子们就能回到我们的照顾下,或回到印度或新加坡的家庭好好生活。”
可惜当时的法官拒绝父母的申请,只驳回了孩子的安置令,却没有驳回照顾令。计划让孩子在剩余的童年时间里,继续在英国接受长期寄养。
然后重点来了,在诉讼过程中地方机构还表示,他们将会为孩子们申请英国公民身份,以免一直无身份无保障地生活。
不过由于印度并不允许双重国籍,所以入籍英国就代表孩子们会失去自己的印度国籍。
父母认为这太不合理了,怎么能让外人迫使自己的孩子放弃原国籍,所以决定要对地方机构是否有权替孩子决定国籍一事提出上诉。
2020年8月6号,在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由金法官(McCombe King)和杰克逊法官(Peter Jackson)审理的结果终於出炉。
对于地方机构是否有法定权力,在违背儿童父母意愿的情况下,改变儿童的国籍,或者是否必须首先寻求法院的批准,法官的判断是:地方机构没有这个权力。
在审讯的过程中,地方机构指出,只要通知了孩子的父母,他们就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为孩子申请英国公民身份。假如孩子父母反对的话,父母就应该根据“1998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8)寻求禁令或提出司法审核。
而且地方机构还表示替孩子申请国籍就和“注射疫苗”一样,都是流程上要做的。
不过法官就马上回应说:“把改变孩子国籍描述为类似于例行的疫苗接种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改变对孩子来说是人生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具有深远和持久的后果,需要最仔细的考虑。
而且根据“1989年刑事诉讼法”第33条(s.33CA 1989),地方机构在未获得高等法院批准前,是不能随意替正在受他们看护的孩子申请英国国籍的。”
法官还补充道:“对于很多父母,特别是没有移民身份的父母来说,地方机构所指'父母该申请禁令或提出司法审核’的做法并不会有效。
因为很多父母都没有自己的法律代表,也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原来可以寻求禁令或提出司法审核。而且在这类型的案件中,其实孩子自身的利益才是最重要的,但同样地孩子对于法律更是不了解。”
最重要的是孩子的父母从根本就反对要让孩子入籍英国,因为这种改变可能导致他们失去现有的印度国籍。
所以地方机构如果执意要为当事人的子女申请入籍,就要先得到高等法院批准。
不过假如孩子父母反对,高等法院很可能不会给出批准。
所以法官认为适当的做法可能是将申请延至子女年长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见时才提出,目前可以先在不申请入籍的情况下,让孩子得到一个合法的英国移民身份。
→ 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一般能获取哪种身份?
就以上的情况来看,孩子应该是可以申请特许签证的。
根据移民法,一般来说18岁以下的孩子在英国生活了7年或以上,可以根据“孩子7岁”来申请合法居留身份,而这个身份一般是“特许身份”。
有些时候即便孩子未满7岁,仍然有可能取得特许签证,但前提是移民局需要相信/被说服,要求孩子离开英国是不合理的决定,比如孩子原国籍的国家正在遭受战乱,孩子已经没有家人可依靠;又或者是孩子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一直生活在英国,以人权角度来看要他/她离开并不合理等等。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情况还是比较特殊的,如果没有特别或强烈的理由和证据来说服移民局,一般还是需要等待满7岁/7年,才能申请“孩子7岁”的。
在当事人满18岁后,如果因某种原因未取得身份的话(例如不知道原来自己可以申请身份),就要满足以下相关的条件才有机会取得签证:
-年龄在18至24岁之间:当事人至今生命中一半以上的时间,都一直(连续)住在英国(比如当事人今年20岁,他/她已经在英国连续生活了至少10年的时间);或者
-年满18岁或以上:在英国生活不到20年,但如果回去原来的国家生活,会有非常大的问题或困难(比如说,不会说当地的语言,又很难学习的了);
-年满25岁或以上:在英国已经连续居住至少20年;在这一点上,当事人基本就是以“非法居留20年”来申请身份的。
对于以上案件的孩子,由于他们本身是印度籍的,印度又不允许双重国籍,所以入籍英国后他们将失去原有的国籍。
地方机构想要孩子入籍,但父母却希望孩子保留印度籍;孩子现在还小,他们未必有足够的独立思想,所以法官才会建议,等孩子长大再自行决定国籍。丽莎认为这个决定其实是很合理的。
→ 丽莎延伸:地方机构有权更改孩子的姓名吗?
除了申请入籍,受地方机构照顾的孩子很常碰到的问题就是要改名。
社会工作者如果想要替孩子改名,就要先征求家长对孩子改名的书面同意。即使父母已经没有父母责任(Parental Responsibility),但仍然需要先征求他们的意见。
如果父母同意了,社工就应该准备一份书面报告,说明要求改名的原因,并附上父母的书面同意书,一同呈上法院。而这份报告也应该要保留在孩子的个案纪录中。
不过假如父母不同意,而孩子在“照顾令”(Care Order)底下的话,社工一般就必须根据“1989年儿童法”第33(7)条(section 33(7) Children Act 1989),向法院提出更改儿童姓名的申请。
如果孩子是在儿童安排令/居住令或特别监护令(Child Arrangements Order/Residence Order or Special Guardianship)下,则必须根据“1989年儿童法”第13(1)条或第14C3条(s.13(1or s.14C3 CA 1989))提出申请。
不过,其实向法院申请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因为法官一般会预料双方已经尝试先达成协议。
而在决定是否同意改名时,法官也会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