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证分析中,调节效应显著了,但却主效应却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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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证分析中,调节效应显著了,但却主效应却变了……

在实证分析中,除开我们的主效应之外,也许调节效应检验是我们论文得以出彩、提高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地方,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学术论文中都会布局调节效应的内容。不知道笔者的这个观点,学术同仁们是否同意。

在之前有一期推文中,我们就针对实证研究中的“调节效应”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推文导读:在实证分析中,该如何解读“调节效应”?),但是在实证分析中调节效应的存在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调节效应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会不存在,也有可能出现一些比较棘手或者犹豫不定的问题。

其中,在实证分析中我们也许经常遇到一个特殊的情景:在未考察调节状态时,主效应A对B的影响是显著的,但是一旦考察调节效应(或纳入交叉项)且调节交叉项显著时,主效应A对B的影响却不显著了。这个情况,相信大多数粉友遇到过,笔者也不例外!

曾经遇到这个问题时,笔者个人一直处于疑惑状态,但幸运的是,前几年在清北进修博后的时候就该问题,我向一个统计学专业的海归博士请教过。针对这个问题,他向我解释说,在未考察调节状态时,主效应A对B的影响是显著的,但是一旦考察调节效应(或纳入交叉项)且显著时,主效应A对B的影响却不显著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纳入交叉项后,模型中的自变量、交叉项和调节变量之间可能会存在较为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即变量之间在解读因变量时存在重复(过度)解读的问题,所以导致此情景下的主效应不再显著了!

由此,相关的疑惑来了,有的读者会问:既然是这样的“诡异”情况,那么这个情景下的调节效应还可以进行吗?还可以继续推进我们的调节效应检验吗?对论文来讲,这会不会是一种瑕疵呢?这位海归博士认为,这是一件很正常的统计分析现象,交叉项中含有自变量的信息,在引入交叉项后肯定会存在主效应系数或符号发生变化的问题。所以,这不是一个瑕疵型操作,而且一个常规实证问题,可以将它纳入正常的调节效应分析内容中。

那么,如果是这样,这个调节效应相关的交叉项系数的解读,该怎么去进行呢?一般情况下,在进行调节效应内容分析时,考虑到此时主效应系数不再显著,我们常常以未考察调节效应(即未纳入交叉项)时的主效应系数符号作为参考对象,并以此为基础对象来分析交叉项系数符号的内涵,即由此判断是负向调节还是正向调节。

因此,总结来说:在未考察调节状态时,主效应A对B的影响是显著的,但是一旦考察调节效应(或纳入交叉项)时,主效应A对B的影响却不显著了,但此时的调节效应是显著的,依然是可以接受的。

一般而言,在日常的实证研究中,我们为了避免引入交叉项引起的上述问题,通常在构建交叉项时需要进行中心化处理,以中心化处理后的自变量和调节变量作为基础来构建交叉项,这样处理的初衷在于尽量去降低多重共线性问题的可能性。但是,从实际的经验来看,这种处理方案大部分时间可能是徒劳的,所以还是可能会遇到本文所关注的上述统计问题。

该文为“经管定量笔记”的原创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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