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 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 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子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无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要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转资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请简单说出3种常见思路!
选择一:股东个人先从公司借款5万元,再以个人名义给职工。
注意:年底未还,面临有视同分红有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选择二:以工资奖励补贴形式给。
注意:需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纳入社保基数缴纳社保。
选择三:困难补助形式。
注意:免征个税,也不需要纳入社保基数缴纳社保。
①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请简单说出2种常见思路!
选择一:选择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
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15%=300万元
选择二:选择享受软件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2000万元*25%*50%=250万元
节税: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规定,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请简单说出3种常见解决思路!
增值税按照3%%征收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累计折旧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9.2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8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7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78万元
总结:最终缴纳增值税=1.18万元
备注:假设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税费。
按照3%%减按2%征收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累计折旧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39.2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18万元
3、减按2%征收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39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0.39万元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78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78万元
总结:最终缴纳增值税=1.18万元-0.39万元=0.79万元
备注:假设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税费。
按照3%减按1%征收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万元
累计折旧 40万元
贷:固定资产 100万元
2、收到出售款:
借:银行存款 40.4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4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4万元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 2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万元
总结:最终缴纳增值税=0.4万元
备注:假设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税费。
参考:4月20日北京市税务局2020年3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第四个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规定减按2%征收的,现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请简单说出2种常见解决思路!
1、增值税=(5亿元-1亿元)*9%=360万元
2、附加税费=增值税360万元*12%=43.2万元
3、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5亿元-1亿元-43.2万元)*60%-(1亿元+43.2万元)*35%=20458.96万元
4、企业所得税=(5亿元-1亿元-43.2万元-20458.96万元)*25%=4874.46万元
5、印花税=5亿元*0.5‰=25万元
合计:
25761.62万元
1、增值税=0元
2、附加税费=0元
3、应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4、企业所得税=(5亿元-1亿元)*25%=1亿元
5、印花税=5亿元*0.5‰=25万元
合计:10025万元
税负降低:15736.62万元
提醒:当公司有大额资产需要转让的时候,采取股权转让(股权收购)的方式,税负大大低于资产出售(资产收购)的方式!
参考: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7号第九条规定: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选请简单说出2种常见解决思路!
选择一: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
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
选择二: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
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75%=425万元
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425万元*25%=106.25万元
节税: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
总结: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
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
选择一:
若是按照10年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每年折旧费=1200万元/10年=120万
2019年度由于1月份购入从2月份开始折旧
2019年全年11个月折旧=110万元
选择二:
若是按照6年在折旧(不考虑净残值)
每年折旧费=1200万元/6年=200万元
2019年度由于1月份购入从2月份开始折旧
2019年全年11个月折旧=183万元
总结:
缩短折旧年限每年多折旧==183万元-110万元=73万元;
节税=73万元*25%=18.25万元。
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 )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6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 2019 年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且你可自行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若选择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若选择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选择一: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注意:有14%税前扣除的限制!
选择二: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人*2000元=4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万元
贷:银行存款 4万元
注意:不存在14%税前扣除的限制。
提醒:建议你公司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的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这种情况下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税前扣除。
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选择一:
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元
贷:应交税费-个税 100元
注意:个税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
选择二:
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费用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个税 1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元
注意: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参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 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选择一:
上海某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36万元
贷:预收账款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万元
每月分摊收入16.67万元:
借:预收账款 16.67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67万元
选择二:
上海某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不含税房租收入400万元(2019-2020年度)。
借:银行存款 43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万元
注意: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一次性收到2年房租收入400万元,既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可以分两年确认收入,你应该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来自行判断:
(1)若是之前累计亏损的话,建议一次性确认收入,这样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之前没有累计亏损的话,建议分期确认收入,便于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参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纳税人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所得税收入,有了选择确认纳税义务时间的权利。
来源:财税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