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在职职工薪酬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企业管理人员外的在职职工。
第二条 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薪酬管理,充分发挥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逐步统一公司薪酬体系,调动公司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绩效工资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收入与效益挂钩原则;
(三)向关键岗位、一线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制度。
第二章 薪酬体系
第五条 本薪酬体系包括两种不同类型:
(一) 与岗位相关的固定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年终奖金、各项津补贴。
(二) 与完成工作量直接相关的提成工资制: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提成工资、节约奖金、工龄工资、年终奖金、各项津补贴。
第六条 运输司机、配送员实行与完成任务工作量直接相关的提成工资制。
第七条 除运输司机、配送员以外,其他岗位人员实行固定工资制。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工资结构
固定工资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年终奖金+各项津补贴。
提成工资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提成工资+节约奖金+工龄工资+年终奖金+各项津补贴。
第九条 基本工资
是保障员工稳定工作的基础,标准暂为1500元/月,后期根据企业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体现以岗定薪的原则。采取一岗多级,按技能分档的方式确定各员工的岗位工资等级,具体标准参照附件1《岗位绩效工资等级表》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
(一)执行固定工资制的职工绩效工资参照附件1《岗位绩效工资等级表》执行。
(二)长途运输司机提成工资和节约奖金参照附件2《干线司机提成工资和节约奖金支付方案》执行。
(三)市内配送司机、配送员提成工资参照附件3《市内配送司机、配送员提成暂行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公司鼓励员工在公司长期工作,并对此予以奖励。以员工在集团公司系统工作年限(复转军人退伍或复员直接进入集团公司系统的,其军龄视同为本企业工龄),工龄工资按每满一年发放15元/月的标准执行(本企业工龄为连续工龄,员工在本单位辞职后再次入职的,按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本企业工龄)。
第十三条 年终奖金
本着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的原则,公司决定每年给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具体如下:
(一)统计基数
1、固定工资制人员年终奖金以全年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之和的平均数为统计基数。
2、提成工资制人员:
(1)干线司机的年终奖金统计以全年岗位工资和提成工资之和的平均数为统计基数,不包含节约奖金。
(2)市内配送司机、配送员的年终奖以全年岗位工资之和的平均数为统计基数。
(二)统计时间:员工年终奖金计算周期为上年12月23日至当年12月22日。
(三)统计范围:以当年12月22日公司实际在册从业人员为统计对象。
(二)考核标准
1.年终奖金的提升
(1)年度内员工综合业绩被评为特别优秀的,年终奖金统计基数上调30%;被评为优秀的,年终奖金统计基数上调20%;被评为良好的,年终奖金统计基数上调10%;被评为合格的,年终奖金统计基数不变;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年终奖金在统计基数的0%-50%之间确定。
(2)员工综合业绩以公司每年4月份的部门人员综合业绩测评结果为依据。
2.年终奖金的减免
(1)年病假累计20天者,免年终奖金的15%;达30天者免年终奖金的30%;60天以上者免全年年终奖金。
(2)年事假累计10天者,免年终奖金的25%;达20天者免年终奖金的50%;达30天者免全年年终奖金。
(3)年度内每旷工一天免除年终奖金的20%。
(4)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的免年终奖金的20%;5000—10000元的免年终奖金的40%;万元以上的免年终奖金的100%。
(5)年度内受到公司警告处理的免年终奖金的20%;受到公司停职处理的免年终奖金的50%;受降级或免除职务处理的免年终奖金的80%;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免年终奖金的100%。
第十四条 各项津补贴
(一)高温津贴:公司于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具体根据经营情况和气候条件,在取得经理的批准后发放,发放标准暂为240元/月,发放岗位以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二)岗位津贴:公司对部分需要额外提供劳动的工作岗位发放岗位津贴,其中公务车司机、兼职班车司机、长途运输事业部夜班调度按50元/天执行,其他岗位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三)驻外津贴:职工受公司委派从总部所在地至驻外联络处任职的,享受驻外津贴,标准为主任1500元/月,主管1200元/月。驻外津贴执行后,原驻外差旅津贴和现金报销的通讯费不再执行。
(四)残疾人津贴:公司于每年9月份向在公司就业的残疾人支付津贴,标准为2400元/年。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残疾证(卡)等证明材料进行备案,并且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方可享受残疾人津贴。
(五)装卸津贴:公司为在厂区内接收客户货物的职工发放装卸津贴,标准为15元/吨。
(六)工作餐补助:以月末考勤为依据,标准为6元/天,具体参照公司《工作餐补助暂行办法》执行。
(七)职技工资
1.专业技术职称: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国家认可的,与所在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证书为依据。
2.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与所在岗位工作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与技能人才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3.水平评价证书:以社团组织颁发的国家认可的,与所在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评价证书为依据。
4.职技工资依据最高等级证书享受相应待遇,不重复享受待遇。具体标准为:
专业技术职务级别 |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
职技工资标准(元) |
教授级 |
1200 |
|
高级 |
国家一级(高级技师) |
600 |
中级 |
国家二级(技师) |
300 |
助理级 |
国家三级(高级工) |
150 |
员级 |
国家四级(中级工) |
100 |
国家五级(初级工) |
50 |
第十五条 带薪假期: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员工享有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带薪假期及待遇,具体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以及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企业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加班费的支付
(一)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加班。其中,平日延时加班费按加班基数的150%支付,公休日加班费按加班基数的200%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按加班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从其约定。
(二)加班费计算以当月考勤为依据,其中,加班的申请、审核、审批参照公司《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薪资支付时间:
(一)公司采用月薪制,薪资计算时间由上月23 日至当月22 日。
(二)当月工资于每月25日发放,如遇法定节假日提前。
(三)加班工资及各项津贴于次月20日前发放。
第十八条 员工因病、因事缺勤及旷工的,按以下标准相应扣减工资, 其计算标准为:
(一)病假:按照【(岗位职务工资日工资+绩效工资的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1.75×80%)】×病假日计算;
(二)事假:岗位职务工资日工资×事假日+月绩效工资×10%×事假日;
(三)旷工:岗位职务工资日工资×旷工日+月绩效工资×50%×旷工日;
(四) 岗位职务工资日工资=岗位职务工资/21.75天;
(五) 病假需提供工作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提供的病假条及病例,无病假条或病例一律视为事假或旷工。
第十九条 调薪
(一) 试用期转正:员工试用期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到期考核合格后,执行转正工资。
(二) 岗位职务调薪:如遇岗位或职务调整,本着薪随岗动的原则调整岗位职务工资。
(三) 特殊奖励:职工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或突出表现的,可以进行一次性奖励或者晋级奖励。
(四) 岗位等级调薪:职工达到本岗位等级要求的工龄后,部门结合职工本人工作表现进行申报,公司考核合格后执行对应的等级工资标准,考核不合格不予执行,待一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再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试用及新到岗人员的薪资待遇
(一)公司新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薪资标准按不低于同岗位同等级岗位职务工资标准的80%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岗位薪资标准执行。
(二)对于月中的入职者,其工资按出勤天数计算后发放。
(三)公司特聘员工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二) 本办法经公司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附件:
附件1《岗位绩效工资等级表》
附件2《干线司机提成工资和节约奖金支付方案》
附件3《市内配送司机、配送员提成暂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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