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形式

时间:2017-05-05作者:王渊新闻来源:正义网

  胡卫列(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应充分肯定,近两年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是非常有效的,为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有价值的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双重作用,以环境保护领域为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方面实现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能,也实现了对污染企业的治理,比一般的环境诉讼具有更大效能。目前最适宜的办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方式进行立法。关于未来的立法,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存在不同,制定公益诉讼法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可以采用在两大诉讼法中设立专章的形式进行,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设专章规定的同时,采用附属立法方式在专门的单行法律中进行规定,以作为补充。

  沈开举(郑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益诉讼试点授权决定的文本来看,与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有所不同,其他一些试点决定都有这样的表述:“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而授权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没有类似表述,决定表述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说明此次授权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问题上的坚定态度。

  那么,在这一基础上,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就是如何修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次是如何度过从现在到未来正式立法的空窗期。当前采取授权决定的形式非常好,期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检察机关全面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具体问题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张建伟(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通过对国外环境法发展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统观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形成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总的来看,应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了建立好这样的制度,一个路径是全国人大立法,从试点逐渐推广到全国;另外一个路径就是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相关法律。例如,随着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在修订过程中都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未来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诉讼法,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和环保团体以及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定位和区分。在环境公益诉讼法中,检察机关应该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以公权力来监督公权力,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

  陈晓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从短期来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形式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中可以规定原则性条款,而有关具体实施办法仍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这主要是考虑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复杂性。现实中,一个环境问题一般由多部门协同管理,经常出现“九龙治水”现象,而且有的环境行政不作为有时候也得到地方政府的授权和支持。为了真正有效保护环境,应将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决策也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这些复杂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厘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中可以只规定原则性条款。从长远来看,待条件成熟时,应该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一方面,考虑到公益诉讼尤其是环境公益诉讼不同于其他一般诉讼,在侵害对象、起诉主体资格、适用程序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环境治理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协同努力,这也需要制定一套系统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将其连接起来,促使环境治理真正走上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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