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物业费案件的关键诉请——“滞纳金”
先明确一下“滞纳金”这个法律专用名词儿,它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款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它只能由行政机关作为主体来执行。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个词儿在民事领域内往往被“滥用”,头条问答中常见诸如欠交物业费会产生多少“滞纳金”等等。
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是一个企业而已,它无权收取所谓的“滞纳金”。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这属于“合同之债”,那么欠交物业费这种违约行为,就有可能产生“违约金”。物业费官司中,物业公司在其“起诉状”里必然会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的物业费本金;
二、要求被告赔偿因逾期缴费产生的违约金;(或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件的诉讼费用。(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为什么说“违约金”是这类官司中的一项关键诉请呢?
对物业公司而言,既然与业主对簿公堂,那就代表已经“撕破脸了”,必然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拿这份判决起到“杀鸡儆猴”的目的,宣传欠交物业费的“巨大代价”。否则,如果业主欠费一千元,你打官司只拿回这一千,而你还付出那些诉讼成本,这就是所谓的“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毫无意义。
对欠费业主而言,如果被判令全额交费,赔偿违约金以及承担诉讼费,那么你就要考虑一下这个“欠费行为”值不值了;如果官司下来,你无需赔偿违约金,甚至连本金都“打折”,那几乎就是“胜诉”了。这就等于通过这场官司达到了“少交物业费”的目的,“意义重大”。当然,对于在职的工作繁忙的业主,你也要把因诉讼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计算在内,权衡利弊,综合考量。
在物业费官司中,事关“违约金”这个问题上,有下面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其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
《前期合同》系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被动捆绑”而接受认可。这份合同存在诸多弊端,因为它更多地倾向于维护开发商及物业的利益。由此,按它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话,违约金的数额往往超过所欠的物业费本金。意思就是,如果你欠了一千元的物业费,那么它能给你算出两千甚至三千的天价违约金,这明显有失公平。业主可以当庭要求降低或调整。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物业合同又比较特殊,在“实际损失”这个问题上无法进行明确,只能由主审人员根据具体案例来进行裁量。
第二、物业所提的违约金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
还是那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我们已经讨论过,物业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做得非常“充分和到位”,它们往往能提交一系列的证据,以证明其“依约履行了物业合同”。
那么对于欠费业主来说,你的应诉准备就极为重要了。如果你都不去“应诉”,那就必然是“人为刀俎,你为鱼肉”,结果一目了然。
如果你到庭参加诉讼,即便说得天花乱坠,却没有出具相应的证据来佐证你的抗辩意见,那也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如果你能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不能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在小区的日常管理与服务中存在大量的问题,严重侵害了业主方的合法权益,甚至给你造成了损失等等等等;那么别说违约金了,连欠费本金都有可能要“打折”。
当然,这个举证责任是相当沉重的,但你也必须要去这样做,至于是否能得到法院采信采纳,这就由主审者定夺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