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询问质疑投诉处理以规范提效率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厦门市财政局日前编制出台了《厦门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为各类政府采购主体办理相关事项提供指引,提高处理效率。

据了解,《指引》分为总则、询问指引、质疑指引、投诉指引和附则五个部分。其中,询问、质疑和投诉这三个部分均按办事指引的形式,从提出条件、时间期限、提出方式、处理流程、答复期限、答复内容、答复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于部分需要注意的事项,《指引》还列出了特别提醒事项。如,对于询问期限,《指引》提醒,供应商在任何时间就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制度、程序等不涉及具体项目内容提出询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积极予以解答;对于投诉条件,《指引》提醒,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对于询问部分,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询问的规定仅有几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此次编制的指引对询问的全流程都进行了说明。关于询问条件,《指引》明确,任何供应商均可就已公开的公告及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询问;未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也可就网上公开的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询问;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询问。“除了询问条件,对询问的期限、方式、处理流程等,我们借鉴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质疑的相关规定,编写了相关环节的指引,便于提高询问环节处理的规范性和针对性。”上述负责人说。如,对于询问方式,《指引》明确,供应商可以通过采购文件载明的联系方式以书面询问函(当面送达或邮寄)、当面口头提问、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询问的答复方式,原则上应与供应商提出询问的方式一致,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协助答复供应商的询问。

关于质疑和投诉,记者对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发现,《指引》对相关流程做出了大量细化规定。在质疑方面,指引新增了不能提出质疑的情形,如代理服务费、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等不在质疑范围。同时,还增加了审查质疑函、拟定质疑答复书、答复供应商的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另外,《指引》对以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等不同形式接受质疑函的情况作出了说明。在投诉方面,《指引》详细说明了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的质证流程。

据悉,《指引》在此前印发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有关文书范本的基础上,新增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环节需使用的询问函、询问答复函、质疑补正通知书、质疑处理质证记录等相关格式范本,便于各类政府采购主体直接引用,提升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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