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设立过程的法律风险(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设立企业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一步,而这第一步走得好与不好,对企业未来的经营的好与不好将产生直接而重大影响。俗话说万事开头难,但只要头开好了完事就不再难了。
设立企业面临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组织形式选择。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企业组织形式大体可以分为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三种形式。投资人在企业设立时,应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进行综合的考量,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因为不同组织形式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选择公司,按《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仅以自己的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换句话说,当公司资不抵债时,不能要求股东用个人财产进行抵偿。
选择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按《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除了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外,其他出投资人均应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换句话说,当企业资不抵债时,投资人要拿个人财产去抵偿企业的债务。
当然了,注册成立公司程序比较复杂一些,而注册成立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非现金出资如果不想进行评估,只要合伙人共同认可一个价格也可以,但需在登记部门备案。
在公司模式下,投资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各是各的,不能混同。所谓的凯撒的归凯撒的,上帝的归上帝的。投资人不能占用处分企业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就是老板的,不分彼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
在税收上,按税法的规定,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