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在规则中追求平等,在尊重中培育德行
“现在回想起来,都觉得很羞愧。”
近日,法学教授罗翔在一档访谈节目中回忆起一段发生在17年前却让他一生难忘的往事。
那是2003年,罗翔在天桥偶遇一位来京寻求法律援助的老人。因找不到援助中心,老人从北京西站一路步行问路到双安天桥,罗翔见状便提出打车送她。但出于怕惹麻烦的想法,他有意隐瞒了自己的学法身份。
到了目的地,老人却用一句“你不用陪我上去了,别影响了你的前途”,瞬间击中了罗翔的内心,让他羞愧至今。
此前,罗翔老师曾走进混沌,带来一系列有关“法律与公平正义、法律与良善生活”的问题。
什么是良善生活?什么是法治?两者之间有何关系?
为什么普通人也要关注法律?
法律对于社会和人们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什么关系?
法治与人治是什么关系?
何为良善,何为法治
一个人思维的深刻性离不开他头脑中的词汇,词汇量有多大,思维就有多深刻。
审视一下内心中的词汇,那些构成你安身立命的一些基本词汇,你真的知道它们的含义吗?
比如说,什么叫“良善”?什么叫“好”?什么叫“法治”?
“好”是人的发明还是发现?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如果“好”是主观的,那“良善”不就是一种自我欺骗吗?如果是主观的,那么一个拥有强大能力的“超人”,能够凌驾在所谓的主观良善标准上吗?
法律是对人的最低的道德要求
就像马丁路德·金提醒我们,法律不可能把道德都写出来,法律也不能强迫你爱我,但是对于那种丧了良心的人,法律一定要惩罚,因为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没有法律背后的强制力,连最低的道德都不被捍卫的话,那整个道德的大厦就会失灵。
既然人类社会提倡更高道德水平的行为,那么对于社会行为的规范,到底应该通过鼓励见义勇为,还是惩罚见死不救来实现?
在世界范围内,关于见死不救有两种立法,一种叫做坏撒玛利亚人法,意思是见死不救,那就是犯罪。当你看到别人遭受人身危险,如果施以援手对你而言非常方便,你又不会面临什么危险,如果这时你都不做,那你就是人渣,你就要坐牢。
另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不是强迫你行善,而是鼓励你行善,也就是在你行善时免除你的后顾之忧,又称之为自愿者保护法。
哪种立法更有道理?
很多时候我们做好事,害怕被人讹。这就是为什么法律一定要创造人行善的积极条件。我国《刑法》有敲诈勒索罪,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件:我扶了一个老头,最后这个老头讹我。从法律的角度这个老头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这种判例少之又少,如果所有的讹人者都能够以敲诈勒索罪绳之于法,那我想很多人都能够免除后顾之忧,走出冷漠。
所以,我觉得从社会效果来说,好撒玛利亚人法要强于坏撒玛利亚人法,免除后顾之忧的鼓励行善,好于强迫行善。如果规定坏撒玛利亚人法,它一定会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
如果一个人倒在地上,50个人不施援救,那抓谁呀?不好抓。
那么,法律和道德对于约束人类的行为是怎么分工的?
其实,只要你有朴素的常识,就知道救人是做好事,做好事怎么能够是犯罪呢?
既然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那么犯罪行为一定在道德上被谴责的,而且是严重地谴责。而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上是被鼓励的,是被容忍的,那它就绝对不可能是犯罪。
这就是所谓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而道德作为出罪的依据。
法治有一个基本的格言,在法学院不断重申,那就是:对于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就是我们的权利;对于公权,只要法律没有授权,就是被禁止的。
法治的两个要义
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法治呢?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法治包括两方面,一个叫良法而治,一个叫普遍遵守。
什么是良法?什么是正义?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记载了一场2000多年前古雅典的争论,是关于正义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有三种观点。
一种是确定主义,认为这个世界上存在客观的正义,存在客观的关于好的定义,什么叫良善,是有答案的。
与此针锋相对的立场是相对主义:正义不过是强者的说辞,强权及真理。
还有第三种立场怀疑主义,说:正义到底有没有我也不知道。做人最重要就是开心,不要追究这些高深的东西。
三种立场,你持哪种?
我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如果正义不是客观存在的,我所从事的法律可能就是一种自我欺骗。至少在逻辑上、经验上、类比上,我相信正义是存在的。
首先从逻辑上来说,我们经常感觉到身边有些事情不正义,为什么你会感觉到不正义?因为一定有同不正义相反的一个概念,叫做正义。如果你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正义,那你说不正义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是经验论。任何一种人类的感觉,都有它所投射的对象。大家渴了,有水;饿了,有吃的;甚至你有性的欲望,都有欲望所指射的对象。那你为什么时常会觉得不公平呢?那一定有这种感觉所指射的对象。
第三是类比论,我曾经写过一本小书,叫做《圆圈正义》。大家觉得,圆这个概念是客观的,还是人主观的发明?圆这个概念是人的发现还是人的发明?发现。既然是发现,那圆这个概念就是客观存在的。但你能画一个圆吗?你用这个世界上最厉害的圆规画的圆,依然是一个有缺陷的圆,但是这依然不影响圆这个概念的存在。
同样虽然我看不到最完美的正义是什么,但是我相信正义是存在的,因为它就像完美的圆一样存在于理念之中,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它不断地激动着我心弦,不断的挑动着我,不断地带领着我,朝着正义前进。
为什么普遍遵守也是法治的基石之一?
中国古代有法家,法家谈法治吗?
法家经典《韩非子》中有的一段话: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意思是说,法是给老百姓的,而术是封建帝王内心的驾驭之术。封建帝王不受法律约束,他们可以任意毁法、造法,超越于法律之上。
隋文帝是中国明君的代表。有一次一个谏臣向他进谏,说的话不太好听,文帝当场决定杖毙。司法大臣跳出来说,陛下,现在是夏天,而按照法律规定秋后问斩,你现在不能杀。文帝说,春夏虽然不宜用刑,但是春夏也会打雷啊,现在陛下我发怒,那就相当于打雷,既然都打雷了,就该杀。
因此,法家不是法治。因为法家不讲普遍遵守,从来没有对权力进行约束,只是一种纯粹的帝王工具,没有任何对人本身的尊重,也不可能孕育出对权力的限制。
通过法治追求良善生活
了解了法治,我对良善生活有一些小小寄语。
第一,在秩序中追求自由。
人们向往自由,但是自由分两种,一种是积极自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还有一种是消极自由,使我免于我不想要的事情。
法律应该支持哪一种自由?
譬如开车,是想怎么开怎么开自由,还是遵循交通法规开车更自由?
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思想家之一、英国哲学家以赛亚·伯林曾说:卢梭,如此爱好自由的一个人,却是自由最危险的敌人。
因为卢梭式的自由,是一种积极自由,一种突破一切规则、不要一切约束的自由,最终会导致自由的毁灭。
只有在秩序中才有自由,自由绝对离不开合理的强制。
因此孔老夫子说随心所欲,不逾矩。
所以道德法律的强制跟自由是不矛盾的,而法律所追求的自由就是一种消极自由。
第二,在规则中追求平等。
什么叫平等?这又是一个超级大词。
人类关于平等的追求历来有两种立场,一种是结果平等,一种是规则平等。
大家更加向往的是规则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每个人都上北大更公平?还是每个人都要参加高考上北大更公平?
人跟人是有差别的,有的人在道德上、智力上天赋异禀,叫做自然贵族。我们不能因为他智商150,就给他打一针,拉低到大众的水平。
所以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并不反对合理的区别对待。我们正是要通过这些规则去筛选出自然贵族,而不是出身贵族。
但是如果你真的是自然贵族,拥有傲人的智商,拥有一般人所想象不了的出身环境,这些东西看似属于你,其实又不属于你,你要积极地回馈这个世界。
第三,在尊重中走向德行。
我相信我们每个人在共性上都是平等的,就像大学这个词,University,它是两个词汇,一个叫Unity,代表着一,共性,一个是Diversity,代表着多元化。
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我们在共性上都是人,有些人聪明,有些人愚笨,有些人有钱,有些人贫穷,看似属于你的,并不一定属于你。所以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要约束我们内心的幽暗,通过约束我们能够过自由的生活,但同时我们要生出对他人的尊重,因为只有真正的尊重才是法律,才是良善生活的破题之道。
你希望别人尊重你,那么你也应该去尊重他人。
我很喜欢一个英文单词,Humble,谦卑。我后来慢慢地发现,这个英文单词是两个词汇,一个叫Human,人类,一个叫Able。所以我慢慢地体会,一个真正谦虚的人才能够真正拥有作为人的能力,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我们并不拥有优越于他人的一切,我们即便拥有,也是我们所不配的。
愿各位真正能够在法治中过良善的生活,做法治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