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1、(一)有故意伤害案件发生。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对他人精神或者人格、名誉、人身自由等造成损害,不构成本罪;对于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同样不构成本罪。基本证据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的工作情况等;
(二)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一般为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等材料。
(三)故意伤害危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是否达到轻伤以上是判断故意伤害与一般打架斗殴的主要区别,需要经过法医学司法鉴定,对于一般打架斗殴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给予治安处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造成故意重伤害的犯罪故意,但犯罪未遂的,也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基本证据包括验伤单、就诊病例、被害人陈述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
二、有证据证明故意伤害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一)犯罪嫌疑人案发时在场。基本证据包括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及附近监控录像等;
(二)犯罪嫌疑人具体实施了伤害行为。实施的必须是非法的伤害行为,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致非法侵害人受伤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等;
(三)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路遇抢劫,驾车尾随追赶劫匪,劫匪因自身驾驶不当发生车祸致重伤或者死亡,行为人的追赶行为与劫匪伤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本罪。又如:行为人因民间纠纷,与被害人发生打架斗殴,被害人因心脏疾病突发导致死亡,行为人的斗殴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有一定关系,但主因是被害人自身疾病所致,属于一果多因,行为人不应承担死亡结果的全部责任。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书证、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伤势或犯罪现场和犯罪工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三、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结合犯罪嫌疑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时间,当事人双方平时关系、事后有无积极救助等证据综合认定。基本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精神、智力鉴定意见等。
四、社会危险性评估与审查
要查明案发原因、犯罪情节,是否刑事和解以及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等,基本证据包括:
(1)证明前科劣迹、累犯等情节的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证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等;(3)证明立功情节的立案决定书、判决书、情况说明等;(4)重大疾病、女性犯罪嫌疑人怀孕、哺乳的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5)证明赔偿、谅解等情况的协议、收条等;(6)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固定住所、固定职业的《房地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