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推进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校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全体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面清单范畴(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悔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单位,学校纪委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监督单位,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和调查取证单位。

(一)发现教师有师德失范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所在师德建设分委员会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汇总材料,并及时上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

(二)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被调查人是否违反师德的情况进行核查。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以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纪委办监察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参与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处理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师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落实。

(四)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教师所在二级单位,所在二级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党委教师工作部将相关处理材料完整归档。

(五)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相关内容。

第六条 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理教师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教师依法享有的权利。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对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八条 被处理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