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何不尽人意
高德友
一直以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或者说专利转化率)低被广泛提及并备受诟病。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有失偏颇,仅从专利应用转化数量(许可、转让和作价入股方式进行转化并备案)占授权专利(或存量专利)数量的比值,来比较国内外专利转化率没有太大意义。从统计上讲,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的管理方式、理念以及转化方式与我国高校有很大不同,导致单纯的数据统计没有可比性。
我国高校对科研人员申请专利是放开的,而且以各种激励措施鼓励申请;国外高校申请专利一般先要进行披露评估,有商业和应用价值才准许申请,因此国外高校在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上远低于我国高校。比如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剑桥大学等国外知名大学每年专利授权仅三五百件,而我国有高校每年授权专利超过2000件,我国高校专利从基数上远大于国外高校。
国外高校以通过公开许可(授权使用)和转让为主要转化形式,容易准确统计;我国高校不少专利在开发、咨询、服务等技术活动中作为背景知识产权进行应用,没有在知识产权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存在“隐性转化”,没有纳入统计,比如我国高校与不少跨国大公司签署技术开发和共建联合平台协议等,一般都会注明“允许甲方(委托/合作方)无偿使用本开发合同中涉及到的乙方(受托方)相关背景知识产权”。
我国高校申请的专利有不少是和企业联合进行申请的,这样刚好满足了“高校教师得名、合作企业得利”的现实需求。这部分专利已经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一般较少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也不会纳入统计中。另外,高校申请专利,不仅仅以转化为唯一目的,还有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因此单纯以备案的专利转化(许可、转让和作价入股)数量和比例来衡量高校的专利转化成效毫无意义。
但是,无法比较国内外高校的专利转化率,并非就表明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好。客观地说,高校在解决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家经济主战场等方面重大项目不多、投入产出比不理想、成果转化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与社会期待尚有明显差距、科研成果数量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严重不相称等等,是我国高校成果转化不理想的主要体现。
第一,高校的科技成果成熟度相对不足。高校的科技成果大多是实验室成果,偏前沿、偏基础、偏理论,难以直接形成成套技术、成型装备、成熟产品、成熟工艺路线(工艺包)等,距离市场所需的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有较大距离。特别是综合性院校,由于缺乏特定行业背景、具体领域企业的需求引领,教师的科研主要是自由探索下的前沿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研究,不针对特定需求,研究方向和内容广泛,研究成果距离直接应用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我国企业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承接力相对较弱。多年以来我国的中小微企业以生产型企业为主,技术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应用承接能力比较弱,难以直接将高校的前沿基础科技成果进行应用实施;而大型央企和国企,受制于其领导的业绩考核和风险防控机制,也大多倾向直接引进国外成熟技术或产品、装备(有些甚至是即将淘汰的),本质上对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缺乏足够浓厚兴趣,研发投入占比与国际创新型大公司相比明显不足,高校即使有先进成果也难以得到充分重视和大投入的开发应用。
第三,高校成果聚集、筛选和整合运营力量不强。由于以科研兴趣和项目引导,高校的科技成果大多散点式分布,一个领域相关的技术成果可能分布在多个高校,一个产品或技术的创新链条上的散点成果也可能在一个高校全部找到。但是,缺乏强有力的科技服务机构把这些散点式的成果给集聚整合起来,形成大的技术成果。前些年,有国外某专利公司在我国高校大量搜集、高价收购专利,并在特定的领域和方向进行整合、加工,形成专利技术聚合转手卖得高价,甚至用来限制我国的相关产业企业或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我国也有类似这样的专利运营机构,但总体还不够成熟,力量不够强大。
第四,缺乏中试和产业化示范资金支持。高校实验室科技成果虽然市场转化之路很遥远,但还是有不少具备潜在应用价值的成果。这些成果要产业化、商品化,需要大量的验证、中试和放大资金以及漫长的时间成本,单凭高校自身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然而,大多数企业或投资机构不敢投、不愿投高校实验室成果,都想投成熟的产品和技术,炒短线、挣快钱,导致高校实验室成果“无奶可饮”,难以长大。
第五,高校成果转化在体制机制上还存在“村村通”不畅、“卡脚杆”和宣贯不够等问题。自2015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以来,中央到地方,再到高校陆续出台大量文件,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总的体制机制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转化的高速公路已经畅通。但在进入具体操作环节的乡道、村道的时候还存在一定程度不畅通,部分国家机构、高校和相关部处领导不敢为、不作为、不愿为;一些地方和高校还存在让成果转化部门和发明成果的老师“跳竹竿舞”,稍不留意就会“卡脚杆”而不能顺利走下去的情形;还有些高校科研人员对各项政策理解不够,抱有畏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