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司机竟成“公路蛀虫”
周某是芜湖市公路局聘用的一名司机,并非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但他却利用公路局这个职务平台谋取私利,成了名副其实的“公路蛀虫”。他的敛财之道,就是通过收取好处费,帮助那些超限超载的车主和驾驶员逃避检查和处罚。所谓超限,就是货车的载货长度、宽度、高度和质量超过规定限度;所谓超载,则指货车载货超过额定载重量。超限超载不仅会损坏公路基础设施,引发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而且直接导致道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和车辆生产使用秩序的混乱。2012年以来,芜湖市公路局及其所属各超限超载检测站加大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查处力度。在此过程中,部分车主、驾驶员通过人际关系联系公路局、治超站、交警队等少数工作人员逃避处罚或帮忙降低处罚标准。周某只是公路局的聘用人员,只有初中文化,却从中嗅到了“荤腥”,产生了非分之想和违法之念。他利用在公路系统人头比较熟的便利,采取请客送礼等方式拉拢腐蚀公路、交警等少数治超执法人员。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周某都会通过在G329治超站从事查超工作的何某打点参与治超的有关人员,标准为每节每人500元,其中给何某个人的过节费每年约2000元;此外他还以每年约1.8万元标准向何某送钱。后来,周某将被他“罩”着的超限超载车辆组成“车队”,并向何某承诺,每介绍一台车加入其“车队”,给好处费350元。这大大提高了何某的“积极性”,平均每月都会介绍大约10台车加入周某“车队”,周某支付给何某的此项好处费每年约3.8万元。,就这样,从2013年到2019年,周某共向何某行贿27.4万元,从何某处获取治超出警信息,帮助其“车队”逃避处罚。除了腐蚀G329治超站的有关人员之外,2018年开始,周某为了让其“车队”不被G205治超站查处或从轻处罚,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春节所在月份2000元)向芜湖交警支队某中队长和辅警送好处费;一年三节或者对方家有喜事,也都不忘给他们送去红包。前述数额累计达8.15万元。周某从被腐蚀的执法人员处获取了治超上路执法时间、地点等具体信息以后,便及时提供给有被他“罩”着的超限超载车主、驾驶员,帮助其逃避查处。即便最终受到查处,他也会动用关系网,帮助超限超载者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替人消灾,受人钱财”,周某按照每车每月500-1000元不等的标准,向一些车主和驾驶员收取所谓“信息费”。交了“信息费”就算加入了他的“车队”,为使“车队”的车有辨识度,他不同时期会向交费车辆发放印有特殊字样的标识牌,便于被他腐蚀过的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就这样,一传十十传百,他逐步在G329和G205等公路的治超执法区域内形成了一定的“大名声”,被查处或尚未被查处的超载超限车主、驾驶员为降低被查处的几率或避免受罚,通过部分执法人员或交费车主、驾驶员介绍,主动向他及其同伙缴纳相关“信息费”,加入他的“车队”。经司法会计审核,2012年以来非法收取上述相关费用达315万元以上。如此胆大妄为,等待周某的自然不可能是“美丽的结局”。2019年3月19日,周某被芜湖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并于当日执行留置;因涉嫌犯罪,2019年4月28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拘,后经芜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利用其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便利条件,通过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车主、驾驶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车主、驾驶员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构成行贿罪。因为周某到案后有坦白和认罪等从轻、酌情处罚的情节,一审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二、扣押在案的钱款、汽车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一审判决做出以后,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的案件虽然尘埃落定,但留下的教训和思考令人感慨。他今年45岁,没有前科,却利令智昏误入歧途,如今不得不面对漫长的铁窗生涯。笔者查阅案卷发现公安机关当初是以涉嫌犯敲诈勒索罪刑拘他的,检察院是以涉嫌犯行贿罪、敲诈勒索罪批捕他的,没有涉及他受贿这一块,不知道是不是与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有关。一审法院后来没有定周某敲诈勒索罪,定的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了他7年半,行贿罪判了2年9个月,数罪并罚最终判处9年3个月。我个人以为,定罪量刑是比较合理的。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条款,让像周某这类虽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却利用与身边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而大肆受贿的临聘人员不再拥有“法外之地”。但周某腐败案件也暴露出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录用、管理和监督亟待加强,临聘人员的廉政教育不容忽视,决不能让聘用人员大搞腐败成为党纪国法的盲区。否则,类似周某这种“小司机沦为大蛀虫”的案件难保不会再次发生。
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