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情况,由于已达退休人员的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好往往会引发用工风险,本文对潜在的风险及防范做了分析。

一、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定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一般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但根据职工社保缴纳情况,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一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所谓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是已达退休年龄但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三是内退人员。

二、聘用不同类型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以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进行处理”之规定,我们对聘用不同类型的退休人员的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1、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退休年龄但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聘用人员,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2、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非个人原因),在劳动合同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不必然终止,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3、用人单位聘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内退人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

4、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双方之间构成何种关系,实务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但实务中也有很多判例和观点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的人员的,双方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三、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风险

对于聘用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双方的劳务关系而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民事雇佣关系。对于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但并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未达退休年龄也未享受养老保险的内退人员,双方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劳动关系。

如果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则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责任。如果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则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雇佣单位不需要承担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责任和义务,相对而言雇佣单位的负担和责任比劳动关系轻很多,但仍然会存在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就是劳务人员因工或人身侵害伤亡产生的赔偿责任:

1、基于劳务关系的雇主赔偿责任中,劳务人员因工或人身侵害伤亡产生的赔偿全部由雇主承担。而工伤赔偿的大部分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仅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量费用,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发生工伤事故的,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2、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雇工因伤致残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雇工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可见雇主对雇工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比较重。当然,雇主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雇工有过错,要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3、如果雇工因工或人身侵害伤亡,雇工或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雇主还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法院一般会适当支持。

四、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就聘用已达退休年龄人员做以下风险防范提示:

1、对于一些不受工作场所和时间限制的认为,可以考虑采用合作或者承揽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2、对于确属劳动合同关系的,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由其自行缴纳,如确实因个人原因无法缴纳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劳动者,以此预防劳动者以未办理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赔偿。

3、对于确属劳动合同关系的,则双方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承担,特别要明确雇佣单位的免责事项和解除劳务合同的条件。

4、为已达退休年龄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来减轻公司承担因工或人身侵害伤亡引发的赔偿责任。

5、强化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管理,防范出现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个人也应做好自身的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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