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夺冠返款,价格折扣 还是 广告费用?

      不用多说,当然是价格折扣。

为什么?因为这次,我偶然选边站在纳税人的立场说话,价格折扣的话,税负会低些。

为什么不是广告费用呢?

广告是的作用是广而告之,扩大信息传送面,关于这次活动的海报,就是广告费。但活动本身,是一个促销,用以吸引消费者下单——可能取得100%返还,可能零折销售,你还不会心动吗?

可见,其行为本身与“七折优惠”、“买百返百”、“送彩票抽奖”之类的促销活动并无二致,本身并没有宣传的效果,或者主体效果不是宣传而是促销,所以不应理解为宣传费。

换一个角度,如果克罗地亚夺冠了,市场活动的效果也是一样的,既然是广告费用,为什么又不支付了呢?难道还要再确认一个不返款的收入吗?

荒谬。

这是一个销售折扣,是一个附有不确定条件的销售折扣。

满足这一不确定的条件之后所给予的折扣,所以,本身也是销售折扣。与满足累计购买数量达标后给予的折扣一样,本质上都是折扣。

100%的销售,许多人表示不好理解。

不好理解,就说服自己理解。

我们处理税务问题,只能依事实、证据、准则、法律,而不能凭感觉。99%的折扣可以理解,为什么100%就不行呢?

这的确是一个折扣行为,目的就是促销,就是提高市场占有率,就是回馈客户,不论是华帝自己,还是其经销商,都应将此理解为一项促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站在税务人员的立场,他们最严格的质疑是:“这不是折扣,而是赠送”。满足一定条件(法国夺冠)下的无偿赠送。

反对此观点的要害,是强调销售的实现性!

即,销售的实现是前提,基于销售的一切法律关系已经实现,而返款,是后续的活动。满足返款条件后,没有任何证据和依据否定已实现的销售行为,所有的证据和依据,都是理解为促销返款行为。

所以,法国夺冠后,是全返,不是赠送。

知道是折扣,就最好严格按折扣处理。比如,如果商品是经销商卖的,就相当于华帝给经销商折扣,经销商再给消费者折扣。华帝与经销商实际很好办,甚至可以与未来的促销业务结合处理。

如果按折扣处理,就好办了。

首先,消费者取得返款,并未提供应税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以消费者不开发票;

其次,华帝经销商以及华帝自身,会计上直接按销售折扣处理。上市场公司如果舍不得收入,硬列费用,

第三,销售折扣下,所得税收入被冲为0,成本不变;

第四,销售折扣下,增值税销项的冲减,需要收回增值税普通发票(重开0金额发票),或者红冲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冲减销项。进项不受影响,因为没有关于转出进项的情况发生;

最后,要扣个税,税目是“偶然所得”,这就是一种打引号的“赌球”嘛。

回忆一下,你的增值税知识来源于哪里?

实务办税的经历,前辈的介绍,税务的要求,网上文章,东一节西一节随机的公开课……破碎化的学习,让我们在实务中无法应用,被认识误区支配,装进脑袋的实际上是发霉的知识。

我们需要系统学习税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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