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罪,实务里如何看待呢?分为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要注意控制处罚范围。污染环境方面的法律责任仍然坚持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二元机制,这从罪状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表述可以找到根据,其“严重”二字,与其说是罪量的表述,不如说是关于处罚范围的划分。实务中,应注意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搭配,注意刑法的谦抑性。

二是污染环境罪是一个不轻不重的罪。其法定刑一般是三年以下,严重的最高是七年。明确这一点,有助于合理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比如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三是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争议极大。有的认为是过失,有的认为是故意,有的认为是故意和过失都存在的双重罪过,还有的认为是模糊罪过。当然从辩护角度看,主张故意说有利于辩护。

其实在法定犯背景下,故意还是过失是不重要的,不像自然犯那么重要。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这个非常重要,对于故意杀人的,要遭受到严厉的谴责,法定刑也非常重。但是,对于污染环境罪来说,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人们似乎不怎么关心行为人主观怎么想,只要对结果的发生有预见性就可以了。这样说来,如果对污染环境罪采模糊罪过说,最难于辩护,当然,处罚漏洞也最小。模糊罪过说,也可称为至少过失说。

综上,污染环境罪一般是轻罪,同时应该注重二元制处罚,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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