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虚开”背后隐藏的秘密
一个人愿意为了多少钱去做几年牢呢?一千万、一个亿、十个亿、百亿、千亿........
我们来看一类案例:
李四借用他人的名义大量设立公司(统称为A公司),而后让销售产品(货物或服务),比如,价税合计11.3亿元(其中增值税税额1.3亿元)。A公司收取的1.3亿元增值税税款,本该足额交还给国家,即所谓的销项税额。
然而,李四并未这么做,而是通过让他人(称之为K公司吧)为自己虚开的方式,逃避了该增值税税款的缴纳(有的直接走逃)。那1.3亿元的增值税税款如何处理的呢?答案是,与借其名交易的散户一起瓜分了,比如,散户瓜分了600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李四瓜分了700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
一旦案发,就声称自己完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因为:李四因此逃避了纳税义务,本应该足额交还给国家的1.3亿元增值税税款,仅仅因为认定为虚开而不必缴纳,散户和李四都愿意。因为,没有真实交易就没有纳税义务!
那损失的税款谁来背锅呢?
倒霉的是从A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的企业(称之为B公司),在他们看来,基于商业外观主义,B公司从A公司采购货物或服务,A公司确保B收到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即可,自己把价税合计款项支付给了A公司了,A公司也确保自己收到了相应的服务;发票当然应当由作为合同相对方的A公司开给B公司。
从基本的商业规则来说,B公司是不能去过问A公司的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是谁,以及他们之间是基于什么关系来合作,甚至,通常来说,B公司都不需要关注货物或服务是不是A公司自己完成的。
然而,仅仅是因为:A公司说自己是虚开、说自己没有真实交易.....,本该由A公司缴纳的1.3亿元的增值税税款,被A公司和散户卷走了,而由A公司的买家来B公司来承担(因为认定A公司为B公司虚开,所以B公司进项转出和补缴企业所得税)。
这种做法严重威胁交易安全,也极大威胁了国家增值税税款,因为:这本该是上游的逃税,却因为将其误判为虚开而让其“依法”逃避了纳税义务,并同时让下游企业背锅。
也许读者朋友觉得为了几千万元坐牢几年不划算,那如果几亿元、几十亿、几百亿呢?
实务中,“虚开”数十亿、数百亿、上千亿的并不少见,甚至有涉案价税合计4800亿元的。也有作为国企的B公司,仅一家公司就能被这样被洗走数千万元而成为背锅侠。
也许你会说,定虚开哪有那么容易?可事实比你想象的还要容易:
上游承认没有真实交易、承认是虚开、承认开票费、承认“合同都是伪造的”、“银行流水都是为了走账”、“资金回流”...,实在还不放心的话,配合着发个《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那你说下游企业怎么办呢?小金额的认载吧,如果有不认载的怎么办呢?
,......此处省略一千字,哪怕根本没有开票费、哪怕根本没有资金回流、哪怕足额支付了价税合计的款项、哪怕标的都全部交付完成了......
我们期待有担当的法官和检察官来终结这种混乱,让增值税税制本来的高度形式化和严谨的链条设计,为商业外观主义和增值税税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