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维权女车主被起诉 被要求道歉赔偿损失!

梁卓卿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

因站车顶维权而备受关注的河南张女士在5月6日将特斯拉和特斯拉副总裁陶琳告上了法庭,称陶琳“胡乱表态”影响其生活,要求“全网道歉”,张女士的丈夫回应起诉事件:“这才是第一集,要整就整连续剧”。
不过据最新消息,张女士自己也被起诉了,起诉她的人同样是一名特斯拉车主——宋先生,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先生称,2021年4月19日,被告穿着印有特斯拉标志和“刹车失灵”的衣服在上海某车展进行宣传展示,并在此后持续以各种方式宣传特斯拉刹车失灵。
该系列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百度、微博、微信、搜狗、抖音、头条等平台的关键词数据,对比2021年4月18日,有关“特斯拉”和“刹车失灵”的关键词数据,在2021年4月19日之后出现明显的激增。
事实上在该系列事件后,社会上越来越多被误导的人将“特斯拉”和“刹车失灵”联系在一起,并因此对其特斯拉车主进行善意或者恶意的问候、讥讽、嘲笑、甚至人身攻击。
这群特斯拉车主中,有的被冠以“特孝子”、“美狗”、“卖国贼”等骂名,被限制甚至禁止驶入某些路段或场所,被拒绝提供代驾服务,被各种长视频或短视频作者用各种方式调侃、侮辱……原告很不幸地属于这群特斯拉车主中的一员。
原告是一名同样驾驶特斯拉牌model3型号汽车的车主,自原告购买该车以来,该车暂时并未出现任何刹车系统质量问题,但在被告“维权”事件后,原告被动卷入负面舆论旋涡,不断受到来自社会、身边人士的歧视、嘲讽、讥笑、谩骂,甚至人身攻击,社会评价因此被降低。
如果该被告车辆的刹车系统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以采取合法的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宣传。原告也会因此追究第三人的产品责任,但目前被告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有关车辆的刹车系统存在质量问题。
在交警部门认定有关事故是该车驾驶员负责任且未认定该车刹车系统故障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持续宣传特斯拉刹车失灵等相关事实,涉嫌捏造、歪曲事实,未对严重失实内容尽合理核实义务,无中生有、违背事实发表不实言论,意在塑造特斯拉汽车刹车失灵的负面形象。
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关车辆的刹车系统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被告的言论及其他行为在互联网大量传播,严重误导社会舆论,不仅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且对原告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困扰,原告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名誉损失惨重。
中国是一个文明的国家。就算这样愚昧的“女巫审判”很不幸地发生在这个文明社会,也应该有人为它划上一个终止符,去进行一场公平公正文明的法制审判。
为此,宋车主向法院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对维权女车主的涉事特斯拉车辆的刹车系统进行质量鉴定。
2、请求判令女车主停止以一切形式宣传特斯拉汽车“刹车失灵”并消除影响,向他书面道歉,在全国性媒体刊发道歉公告等。
3、请求判令女车主向男车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70元。
来源: 财经正解局
采访对话
方弘:宋车主请求对维权女车主的涉事特斯拉车辆的刹车系统进行质量鉴定。这个请求能获得支持吗?维权女车主拒绝对车辆进行质量鉴定有错吗?
梁卓卿律师:单纯就这个诉讼请求而言,宋车主提的是有问题的。诉讼请求不是五花八门什么都能提的。《民法典》对于原告能提什么样的诉讼请求是有明确规定的,只要超出民法典规定的这个范围,不管您的权利受到了多大的侵害,这些“超纲”的诉请都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就拿本案来说,本案是一个名誉权纠纷,原告的请求权只有这么几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再不能选择提其他的要求。
 
很显然,宋车主请求对维权女车主的涉事特斯拉车辆的刹车系统进行质量鉴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请求权的范围。
这是从诉讼请求提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提法是不专业的。再换个角度讲,如果宋先生不在诉讼请求当中提这个要求,而是在诉讼的过程中,作为调查取证的一项申请,要求对车辆进行鉴定,他能否得到支持呢?
 
我认为也是很难被得到支持的。
 
第一、因为宋先生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这个案件当中,维权女车主在车展上的那些行为是针对特斯拉公司的,跟这位宋车主可谓是八竿子打不着,宋车主之所以被歧视、被辱骂是经过舆论发酵之后,由其他侵权人对他实施了这些侵害的行为,跟女车主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第二、因为车辆鉴定,是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当中确定责任所需,不关乎名誉权案件的事实认定。基于以上原因,宋先生想申请对这位女士的车辆进行鉴定,恐怕很难实现。
 
方弘:维权女车主拒绝对车辆进行质量鉴定有错吗?
梁卓卿律师:此外,我们从新闻报道中也了解到女车主不接受对车辆进行鉴定,具体原因也众说纷纭,有一种说法是刹车失灵属于软件问题,而国内只有对硬件检测的机构,对软件的问题没有资质检测。并且软件的bug是可以通过后台升级修复的。
如果这种说法是真的,那么女车主希望通过舆论施压解决问题也实属无奈,但如果能检测而执意拒绝,那就纯属“碰瓷”,即便到了法院,也会判其自行承担不接受检测的不利后果。
方弘:女车主是否要向宋车主道歉?
 
梁卓卿律师:维权女车主没有实施侵害宋先生名誉权的行为。即便有人认为她的行为确实对宋先生造成了间接的影响,但是这种间接的因果关系很难查清楚。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因为,女车主不存在侵权行为,与宋先生遭受的困扰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宋先生所提出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种种诉求均很难得到支持。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特斯拉的车主应该理性等待调查,而不是急于要求哪一方道歉。
方弘:女车主的系列行为确实导致特拉斯声誉受损,特拉斯可以以此为由维权吗?
梁卓卿律师: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同自然人一样,也享有名誉权。那么,特斯拉声誉受损,女车主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它的复杂之处在于要搞清楚维权和侵权的界限在哪里维权一不小心过头了就成了侵权,那么如何维权才算是适度?
首先,维权者的主观目应当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非是为了抹黑、打压、贬损被维权的公司;
其次,侵权事实应当是真实存在的,而非是捏造和虚构的。因为,法律规定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销售者来举证证明其是否可以免责。所以,维权者不需要拿出充分的证据就可以维权,但是维权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应该是真实的,不能是恶意编造的。
最后,维权者的行为应当合法、守法。就像本次事件中,女车主的行为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假设在维权过程中,使用了过分侮辱性的语言,或者导致车辆被损坏,那么就从维权人变成了侵权人,如果情节更为严重,还可能涉嫌寻性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名。
 
所以,维权不适度很可能反被追究责任。如果女车主的系列行为确实导致特拉斯受损,并且这些行为超过了维权的限度,涉及到违法的情形,特斯拉是可以维权的。
提醒维权的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刑事风险不可忽视,我们经手过大量的案例,都是在维权过程中不小心触犯了寻性滋事罪等罪名。

结语

宋车主作为一名律师,这些法律知识应该懂。如果明知自己的诉请得不到法律支持,还要起诉。这就让人怀疑他的动机是什么?如果为了蹭热点,显然他蹭上了。但是,律师是以专业取胜,提出法律根本不会支持的诉请,这不是砸了自己的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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