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谁担责这起“好意同乘”案判了
绘图 沈江江
搭便车,生活中并不少见。可是如果在搭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伤亡,责任该如何界定?司机、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一起货车追尾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死亡,为追讨赔偿,死者家人将搭乘车辆的驾驶员、车主、挂靠公司及对方车辆的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如何判决?“好意同乘”可否减轻车辆供乘者的赔偿责任?
事件
让人搭便车,却出了事故
山东人小孙与小范是旧相识,小范名下有几辆货车,但凡有同乡需要,小范都热心提供免费搭乘。2018年10月,小孙要去江苏某市办事。“你的货车最近如果出门的话,能否顺路把我捎上?”小孙电话联系小范。小范立即答应,还约定了乘车地点和时间。次日,小孙就搭乘了小范的货车,驾驶员是徐师傅。
谁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却遭遇意外。当天深夜11点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我市境内一条高速公路时,徐师傅疏于观察,未注意到前方堵车的路况,竟撞上了前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前方车辆车身较长,再加上撞击猛烈,坐在副驾驶上的小孙当场死亡。
后来,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师傅承担主要责任,对方车辆的驾驶员李师傅承担次要责任,小孙不承担责任。
经调查,前方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而小孙乘坐的货车系小范挂靠于B公司名下,司机徐师傅受雇于小范。
进展
家属索赔,各方意见不一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徐师傅赔偿小孙家人数万元,且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了刑罚。
小孙家人心情低落的同时,也与涉事各方商讨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在小孙家人看来,事故责任认定已经明确,按理说搭乘车辆的车主、驾驶员和挂靠单位以及被撞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公司均应当予以赔偿。然而,具体协商赔偿金额时,各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前方被撞车辆所属C公司负责人说:“我车因路堵停在高速公路上,无缘无故被追尾,我们没有过错,不该承担事故责任。”小范则辩称:“我好心让他免费搭乘我的车,没有收取他任何费用,即便是赔偿也要减轻一部分责任。”
结果
酌情判定,减轻车辆供乘者5%赔偿责任
小孙的家人一纸诉状将涉事方都告上了法庭。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庭审中,原、被告就事故赔偿责任认定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在于:搭乘车辆挂靠的被告B公司及车主小范是否得以与受害人之间构成“好意同乘”为由主张减轻车辆供乘者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好意同乘”是车辆供乘者不以牟利为目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车辆的行为,系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在“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者损害的情形,“好意同乘”行为就转变为侵权行为,驾驶人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驾驶人提供无偿搭乘情谊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酌情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法院认定,受害人小孙系无偿搭乘被告徐师傅驾驶的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适当减轻车辆供乘者的赔偿责任,最终酌情减轻被告B公司和小范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徐师傅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与前方因路堵而停车的案外人李师傅驾驶的登记于C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车内同乘人小孙当场死亡,被告徐师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李师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小孙不承担事故责任。
法官表示,涉及责任主体问题,对方车辆驾驶员李师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因其系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被告C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搭乘车辆驾驶员徐师傅,因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车辆系雇主小范挂靠在被告B公司名下,依法应由被告小范和被告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小孙搭乘的中型厢式货车系被告小范挂靠于被告B公司名下,被告徐师傅受雇于被告小范,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其近亲属小孙死亡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人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11万元,超出部分由被告人A保险公司在三责险限额范围内承担27%的赔偿责任为228331.04元,由被告C公司在三责险免赔范围内承担3%的赔偿责任为25370.11元,由被告B公司、小范连带承担65%的赔偿责任为549685.83元,剩余损失部分由原告自负。
提醒
助人为乐值得倡导,搭便车也要注意安全
据介绍,这起案件的判决与《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立法精神一致。
“好意同乘”即人们常说的“搭便车”。“好意同乘”虽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产生交通事故则成立了侵权之债。《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社会倡导。”法官表示,这是我国立法中首次对好意同乘情形下车辆供乘者的责任承担进行规定,该规定对于营造社会互助氛围、增强驾驶人安全意识、缓解交通拥堵、保护生态环境均有积极意义。
“这起事故与驾驶人没有充分保障行车安全有很大的关系。”法官提醒,“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识。作为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密切观察车辆状况和周围路况,充分保障行车安全。作为搭乘人,也要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驾车等,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刘涛 记者 黄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