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查清单里的那些事儿(二)
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工作仍在继续,如果没有发现任何问题,要么贵司真的太优秀了,要么是我们可能有点大意了!
今天咱们继续聊一聊清单里的若干问题,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这道题如果填“否”,负责部门名称写上“董事会办公室”,会不会有问题?带着这份忐忑,赶紧找点依据压压惊~

查了相关规则,对于监事会工作机构并没有规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对这部分内容有指导意见,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可设置监事会办公室。

查看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负责监事会具体运作的部门,各不相同。




实践中,董事会办公室、证代或其他人员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是比较常见一种状态。毕竟只有董事会办公室是全公司最懂“三会”事务及规范运作的部门!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都建立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标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程序等内容。
信息披露内部审批流程,各家规定是不一样滴!“补”作业前,先看看自家规定,画蛇添足就尴尬了!实践中,有些细节问题时常困扰着我们,具体来看看……
所有公告都需要走内部审批单(OA审批流程),董事长签字确认吗?
情形一:公告文稿需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有上市公司规定如下:

据此,对于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同样需要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内部需要走一个审批单或是OA流程,要不审批流程就有瑕疵了。

情形二:部分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批。有上市公司规定如下:

这样的规定,在实际信披过程中省去了不少麻烦,提高了效率。如股权质押公告、股份回购进展等这类公告,不论董事长签不签字,都得披露。再者,董事长那么忙,每次发公告都找签字,也是挺麻烦的。所以,直接授权董秘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审批单也省了😃
公告需要全体董事同意,才可以发吗?
最近小伙伴遇上一件事情,要发一个业绩预告,但有董事明确表示不同意业绩预告里的内容,于是犯难了,公告需要全体董事同意才可以披露吗?
首先,看看自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于公告披露程序,一般情况下,没有哪家公司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规定公告需征得全体董事同意后发布。大多是及时通报董监高等相关人员。
其次,董事可以明确表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里说明表示异议的原因即可。
最后,类似于业绩预告这种有时间期限要求的公告,不公告直接就违规的,即使所有董事都不能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该披露还得披露。

借此提个醒,有些重要公告需要提前跟董事们做好沟通工作,以免到了提交公告当天出什么幺蛾子,导致信披违规!


回到这道主观题,说明上市公司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如何进行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除了公告,上市公司对外发声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新闻通稿、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群、接受媒体采访、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相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相关制度就这部分内容都进行了规定。但上市公司或高管“祸从口出”的案例时有发生。
【案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