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忙于照看孩子,丈夫花掉74万积蓄打赏女主播,上海女子起诉主播要求返还,法院:不用还
上海的张女士(文中均为化名)近日将自己的丈夫和一名女主播告上法庭,因为其丈夫近三年花掉家中74万积蓄用于打赏女主播。张女士说,自己平时忙于照顾孩子,并未留意丈夫打赏女主播的情况。张女士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女主播以及所在的网络公司返还。
“丈夫单方将家庭近十五年的全部积蓄打赏给主播小铃,已经超出夫妻家庭财产的基本安全保障的临界点和限度,该行为明显侵犯了我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属无效行为。”张女士起诉书中如是说。
潇湘晨报根据近日公开的该案裁判文书发现,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女士的起诉。
丈夫拿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遭妻子起诉
张女士与刘先生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6年3月起,刘先生开始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据统计直至2019年2月,刘先生陆续用“你的玲度可乐”、“一往情深只为玲”等多个账号,充值金额单笔少则1元,多则2万元。
刘先生大部分的打赏都用在了同一个主播身上,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化名是小玲。小玲系在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的主播,其直播内容以与用户(粉丝)聊天互动为主。
刘先生称,他观看直播的时间在晚上十点至凌晨两三点间,打赏也基本发生在这一时间段内。刘先生充值后,通过上述账号进入小玲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发送虚拟道具。具体方式为:通过充值获得虚拟货币(鱼翅),在小玲的直播间中,点击虚拟道具(如火箭、飞机、喷泉、冲鸭等),即时发送给小玲。
刘先生和小玲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先生与小玲存在日常交流互动,刘先生自称很富有且多次向小玲暗示单身。除在线上交流外,刘先生曾代小玲预定酒店,还赠送包、泳衣等实物。
“我平时主要负责照顾小孩,只知道丈夫喜欢玩电脑、打游戏。”张女士称,她不清楚丈夫观看直播。她认为,刘先生单方将家庭近十五年的全部积蓄打赏给主播小玲,已经超出夫妻家庭财产的基本安全保障的临界点和限度,也远超出一般人可以忍受的范围,该行为明显侵犯了她对夫妻财产的处分权,属无效行为。
“刘先生充值、打赏赠与行为的主观动机建立在有违公序良俗的网上暖昧、网络婚外情关系基础上。小玲知道或应当知道刘先生的主观目的或动机,通过暖昧聊天等语言、行为暗示刘先生可以交往,同样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有善意,应当返还取得的钱款。”张女士将丈夫刘先生、小玲、网络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小玲和网络公司返还91万余元。
法院:女主播获取报酬的行为人该被保护
判决书显示,面对张女士的猜疑,小玲否认了她与刘先生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
小玲认为,她与刘先生确有线下的互动,但这仍属于主播与粉丝之间的正常交往与沟通,小玲并不知晓刘先生的家庭情况,无意破坏张女士的家庭关系。
因为张女士在庭审明确表示,本案中仅主张刘先生在平台上向小玲打赏的金额,不主张线下实物的返还。经过各方核对后,最终确定刘先生的充值金额总计为74万余元,打赏给小玲以75万余个虚拟货币“鱼翅”所兑换的虚拟礼物,刘先生各个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基本花费完毕。
刘先生称,真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为1:1的关系,有时候平台优惠会有10%的赠送。
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小玲利用自身条件获取报酬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判决书写到,法院认为,刘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刘先生与网络公司构成服务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刘先生与小玲之间在直播平台中并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
从现有证据反应,刘先生与小玲在事实上尚未超出主播与粉丝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本案中来看,小玲的直播内容并未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而作为管理者的网络平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怠于行使对不当直播行为进行监管的事实。小玲利用自身条件获取报酬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判决:属于日常娱乐消遣,不用返还打赏
瞒着妻子打赏的74万元,到底要不要返还?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不用还。
判决书给出了解释。一审法院认为,刘先生所充值的金额固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应考虑以下几点:
(一)刘先生充值、打赏时间长达近三年,涉案金额70万余元并非朝夕形成,呈现出小额、多次、长期的显著特征,加之刘先生又是分别以6个账号进行充值和打赏的,无法推定网络公司对刘先生所处分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知情的或为恶意的。
(二)刘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发生在夫妻相处时间段内,张女士在三年时间里,理应知晓刘先生在该时间段内所从事的活动,但张女士却陈述因照顾孩子而疏于对刘先生的关注,这番陈述实难以与常理所契合。
(三)张女士在长达三年时间内未关注共同财产的变动,也有悖常理。倘若张女士坚持主张刘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也系夫妻内部关系,非本案合同法律关系中所应处理之范畴。
(四)娱乐消费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刘先生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平台充值、打赏,充值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张女士也未在三年间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求,张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