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0年7月)

一、国办出台意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经国务院同意,提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四个方面14条意见。一是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二是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加强审批管理服务,取消部分收费,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三是加大对灵活就业保障支持。推动新职业发布和应用,开展针对性培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维护劳动保障权益,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四是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激励督导,注重舆论引导。其中,在鼓励个体经营发展方面,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在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上,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

二、国办六大类20项措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一是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深入推进“多规合一”。二是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精简优化工业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等经营成本。三是优化外贸外资企业经营环境。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四是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五是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效率,优化动产担保融资服务。六是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抓好惠企政策兑现。其中,在推进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上,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等服务领域加快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在持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上,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办理。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环节。强化税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

三、七部委办公厅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围绕坚持市场主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至2025年,培育小店经济试点城市(区)100个,赋能服务企业100家,形成人气旺、“烟火气”浓的小店集聚区1000个,达到“百城千区亿店”目标。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完善小店经济基础设施。二是推动集聚发展转型升级。三是“以大带小”促进共赢发展。四是倡导小店先进文化理念。五是夯实小店经济工作基础。商务主管部门重点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小店发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部门落实好支持政策,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管理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共同促进小店经济健康繁荣发展。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和手续,全面推行网上办理、“先照后证”、“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支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且经利害关系方同意的小店以住宅、电子商务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注册营业执照,畅通小店准入“绿色通道”。引导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更好满足小店用工需求。鼓励地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职工教育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小店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等支持政策。支持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电商平台合作,基于企业间信用关系,依法依规为小店提供信用贷款,及订单、仓单、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清理涉及小店的违规收费项目。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采取信用监管、视频监管、网络举报等新型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违法行为监管。探索符合小店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的本地或异地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加强小店经营者或法人信用管理,纳入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银行征信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控,降低信用成本。

四、13部门印发意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提出支持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线上办公、数字化治理、产业平台化发展、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培育新个体经济支持自主就业、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探索多点执业、共享生活、共享生产、生产资料共享及数据要素流通等15种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五个方面19条具体意见。一是积极探索线上服务新模式,激活消费新市场。大力发展融合化在线教育。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鼓励发展便捷化线上办公。不断提升数字化治理水平。二是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壮大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产业平台化发展生态。加快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发展基于新技术的“无人经济”。三是鼓励发展新个体经济,开辟消费和就业新空间。积极培育新个体,支持自主就业;大力发展微经济,鼓励“副业创新”;强化灵活就业劳动权益保障,探索多点执业。四是培育发展共享经济新业态,创造生产要素供给新方式。拓展共享生活新空间;打造共享生产新动力;探索生产资料共享新模式;激发数据要素流通新活力。五是保障措施。持续加强统筹协调;有效释放改革活力;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五、17部委出台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就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提出七个方面25项具体意见。一是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健全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公平竞争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和发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完善公正监管制度。二是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财税支持制度。健全精准有效的财政支持制度,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三是坚持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促进制度。优化货币信贷传导机制,健全多层次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小微企业金融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完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四是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制度。完善创业扶持制度,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制度,完善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机制,构建以信息技术为主的新技术应用机制。五是完善和优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健全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提升机制,夯实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合作机制。六是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制度。构建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中小企业维权救济制度。七是强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组织领导制度。强化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完善中小企业决策保障工作机制。其中,在建立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长效机制上,实行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六、六部委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进一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一是加快推进系统对接信息共享。二是优化住房商业贷款办理服务。三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服务。四是优化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服务。五是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六是提高司法案件执行效率。七是全面提高房屋交易网签数据质量。八是抓好信息共享组织落实。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争取2020年底前实现两部门网签信息实时共享。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加快实现房屋交易纳税申报“无纸化”“免填单”。纳税人办理房屋交易纳税申报业务时,税务机关可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获取房屋买卖合同信息的,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七、税务总局十项措施助力长三角区域税收征管服务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20〕138号),推出10项措施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税收征管服务。一是提升税收大数据服务能力。推动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加大区域税收经济联合分析力度,拓展产业链、供应链分析,为企业产供销上下游精准对接提供支持。二是深化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用。区域部分城市列入首批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三是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四是探索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系统自动归集纳税人发票开具、房产及土地税源等数据,自动判断应申报税种,自动推送预填数据,由纳税人确认后一次完成各税种申报。五是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简并软件产品等11项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报送资料,减少环节。六是加快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办理。对除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D级以外的纳税人,推进土地增值税免税事项办理环节的简并。七是推进服务贸易对外付汇便利化。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推进税务备案信息与银行间同步共享。八是统筹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实现区域涉税风险信息和风险模型共享,统筹跨区域风险管理任务,避免对区域内跨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九是推进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对明确规定由各省(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执行标准的税收政策,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协调在长三角区域统一执行标准。十是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将区域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长三角区域通办涉税事项清单、“一网通办”任务清单相衔接,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八、8月1日起沪苏浙皖甬申报发票类违法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印发),自2020年8月1日起,长江三角洲区域“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等19项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使用统一的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九、沪苏浙皖甬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对标提升税收营商环境升级版清单》(沪税发〔2020〕73号印发),明确十项任务,切实发挥税收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一是实现税(费)种合并申报。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申报增值税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动计算,在同一套综合申报表中一次完成申报纳税,减少纳税次数。二是推行网上更正申报。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扣缴网上更正申报和在线逾期补申报。三是实现留抵退税全程网上办理。实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网上申请、在线审核和退库,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四是扩大套餐式服务范围。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发票套餐、跨区域涉税事项套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套餐、清税注销套餐等,便利企业办税。五是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探索推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电子化,为对外付汇业务提供一站式涉税涉汇事项办理。六是推进财务报表转申报表工作。探索实行从财务软件自动采集数据、生成财务报表,实现企业所得税一键报税。七是规范共建自助办税终端。实现自助办税终端互设;规范自助办税终端功能设置。八是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加大推广电子发票使用力度,继续增加电子发票使用户数,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九是优化退税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优化一般退抵税流程,实现误收多缴、入库减免、汇算清缴、结算多缴等一般退抵税服务全程在线受理和审核。十是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经验交流机制。定期开展经验交流和合作,建立长三角税收营商环境合作平台,及时反馈长三角区域实际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切实解决操作问题。

十、三部委规范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事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是指采用焊接、铆接或者螺栓连接等方式固定安装专用设备或者器具,不以载运人员或者货物为主要目的,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专项作业的车辆),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有关列入《目录》车辆的技术要求、《目录》的编列与管理等事项,由税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十一、五部委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五章33条,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十二、税务总局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自2020年7月1起,一是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二是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第61号公告印发)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十三、总局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税总办发〔2020〕35号印发),规范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主要包括收到申请的时间、申请情况、办理情况和复议诉讼情况。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四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信息公开机构能够直接办理的,可自行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交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并交承办部门办理。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答复书和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六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整理保管。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税务机关,是指省和省以下税务局及经省税务局确定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十四、总局发布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23个重点任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税总办发〔2020〕34号印发),明确五个方面23项重点任务。一是紧扣依法治税推进用权公开。深化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公开,规范税务机构信息公开,健全重大税务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加强税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开管理,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二是紧扣“六稳”“六保”推进税费政策发布解读和辅导。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力度,拓宽税费政策发布渠道,增强税费政策措施解读精准性,提升基层税务人员税费政策辅导能力,加强税费政策落实效果宣传。三是紧扣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税费服务公开。深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推进办税缴费便捷高效透明,加大办税缴费问需服务力度,严格依法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等行政相对人信息。四是紧扣执行《条例》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强化主动公开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规范建议提案办理公开,增强税务网站与新媒体政务公开功能。五是紧扣责任落实推进政务公开提质增效。落实领导责任,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工作,严格考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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