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案例:相同当事人前后裁决相互冲突,在后裁决明显无效
导语
2021年6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陈美兰法官就W v AW [2021] HKCFI 1701一案作出判决,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项裁决 '明显无效',理由是该裁决的结论与此前就相同的当事人且由同一名仲裁员参与作出的裁决不一致。
2021年6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陈美兰法官就W v AW [2021] HKCFI 1701一案作出判决,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一项裁决 '明显无效',理由是裁决结论与先前另一项相同的当事人和一名共同仲裁员仲裁案中作出的裁决不一致。本案判决下载地址为: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i/2021/1707.html?stem=&synonyms=&query=(hcct%2070)%20OR%20ncotherjcitationtitles(hcct%2070
本案案情
2015年底,W和AW签订了《股份赎回协议》和《框架协议》,以收购AW权益。W和AW是《股份赎回协议》的唯一缔约方,而《框架协议》还涉及其他四个缔约方。两份协议均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双方之间产生系列争议。W根据《框架协议》对AW启动了仲裁,AW则提出反请求,并根据《股份赎回协议》启动了单独的仲裁。在这两个仲裁案中,AW指定了同一名仲裁员,并提出了相同的虚假陈述主张。两案其余仲裁员不同。2020年3月13日,第一个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W胜诉,并驳回了AW的虚假陈述索赔。仅仅几个月后,2020年7月13日,第二个仲裁庭裁决AW胜诉,基本上支持了同样的虚假陈述索赔。两个裁决都是仲裁庭以一致意见作出。W申请撤销第二项裁决,理由是两项裁决之间的差异违背了香港的公共政策。而AW则申请许可执行第二项裁决,并要求命令W支付担保金。
香港法院判决及理由
香港高等法院陈美兰法官(Mimmie Chan J)驳回了该申请,认为W有充分的理由撤销第二项裁决,理由是它 '明显无效'。
在本案中,Mimmie Chan法官认为,'很明显'两套程序中的仲裁员 '对构成虚假陈述的同一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了不一致的结论'。尽管这两起仲裁案最终涉及的是两份不同的协议所产生的不同的诉因,但关于虚假陈述的问题对于两个仲裁庭的推理是必要的和必不可少的。然而,两个仲裁庭的结论是相互矛盾的,无法调和。
法官原话是:“根据本案的事实,我认为第二个裁决明显无效。执行第二个裁决违背了我们的正义观,而且第二个裁决产生了实质性的不公正,因为该裁决的结论与第一个仲裁庭就相同问题已经作出的结论相矛盾和不一致,而且这些结论对AW和W这两个裁决中的相同当事方具有约束力。这一点要结合第二个裁决中没有解释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一致的结论,以及第二个仲裁庭在第二个仲裁中作出裁决之前,没有给W和AW机会就第一个裁决向第二个仲裁庭陈述。 我关于第二个裁决无效的决定,很重要的是第一个仲裁庭和第二个仲裁庭有一个共同的仲裁员这一事实。”(56. On the facts of this case, I accept that Award 2 is manifestly invalid. It would be contrary to our conceptions of justice to enforce Award 2, and there is substantial injustice arising out of Award 2, by virtue of the findings made in Award 2 which contradicted and were inconsistent with the findings which had already been made by Tribunal 1 on the same issues, and which findings were binding on AW and W, the same parties in the two Awards. This is consider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lack of explanation in Award 2 as to why there were such inconsistent findings, and the failure on the part of Tribunal 2 to give W and AW the opportunity to address Tribunal 2 on Award 1, before Tribunal 2 made its award in Arbitration 2. Material to my decision on the invalidity of Award 2 is the fact that there was a common arbitrator in Tribunal 1 and Tribunal 2.)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W有权期望第二个仲裁庭在第一项裁决作出后处理禁反言的问题。AW在两套程序中指定了同一仲裁员,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区别点。仲裁员一旦看到第一次仲裁中采用的推理,就应该意识到可能出现不一致的决定,因此,'案件的公平和公正要求他邀请W和AW在第二次仲裁中就第一次裁决对第二次仲裁中要决定的问题的影响提出意见'。相反,仲裁员本人在两次仲裁中作出了不一致的裁决,即使仲裁庭的裁决相互矛盾,他也没有在任何一个案件中提出异议意见。
仲裁保密性并不妨碍AW指定的仲裁员向第二个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披露第一个裁决。Mimmie Chan J援引以前关于这个问题的权威,指出:在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后一次仲裁中合法使用先前的裁决,不会引起保密性问题。
因此,法院认为未能处理和解释这些不一致的地方构成了 '不公正和对W的严重不公平',这不符合仲裁程序所依据的公平和正当程序。因此,法院认为第二个裁决 '明显无效'。
正如法院指出的:撤销裁决是一个不太情愿的决定,但正如孙天罡诉香港中华煤气(吉林)有限公司[2016] 5 HKLRD 221一案中所强调的,公平和正当程序是仲裁程序的基础,也是法院对其予以承认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这些因素,第二个裁决不能被执行。(Setting aside an award is an undesirable decision to make, but as emphasized in Sun Tian Gang v Hong Kong & China Gas (Jilin) Limited [2016] 5 HKLRD 221, fairness and due process underpin the arbitral process and are the prerequisites for the recognition it is afforded by the courts. Absent these underpinning factors, Award 2 cannot be enforced.)
启示
相同合同或关联合同的相同或关联纠纷分别组成仲裁庭平行进行审理容易引发仲裁结果的不一致。有鉴于此,大多数仲裁机构的规则都提供了合并仲裁或合并当事人的综合机制,以防止出现这种问题。同时,在关联程序中指定相同的仲裁员以减少裁决不一致的风险也是解决对策之一。本案中,同一仲裁员在两个仲裁案中以一致作出了明显相互矛盾且无法调和的结论,明显不妥。在类似情况下,仲裁员在第二次仲裁中应主动就第一次裁决对第二次仲裁中的影响提示仲裁庭,并由双方发表意见。此外,仲裁员接受关联案件委任也应注意披露义务和是否构成偏见。参见:采安仲裁 | 英国最高院一搥定音:仲裁员接受关联案件委任是否造成偏见?一文中关于2020年11月27日英国最高院Halliburton Company (Appellant) v Chubb Bermuda Insurance Ltd (Formerly known as Ace Bermuda Insurance Ltd) (Respondent) - UKSC 2018/0100 [2020] UKSC 48 - 27 一案的分析。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