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起诉

长久以来,诉讼时效作为程序正义被高度重视,因为诉讼时效超过,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件并不鲜见。2021年1月1日以后,这一情况要发生改变。
一、诉讼时效作为程序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长久以来,法院很重视诉讼时效这一程序问题。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问题,合议庭也会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一旦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会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这对促进民商事主体及时行使权利,保护民商事法律关系新的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法院中立的重申。
《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就要求主要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一步界定了诉讼时效权利的私权属性,法院不得代替当事人主动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更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
三、诉讼时效是当事人的权利选择,可依据意思自治自主放弃。
诉讼时效只关系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放弃,无关争议案件的公正与否,也与正义无关,主张与否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已经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会干扰和破坏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选择。
民法典这一规定体现了司法权对民商事主体私权的尊重。这一变化与法治发展,公民普遍素质的提高有关。我国已经有执业律师51万余人,法律援助制度也日臻完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基本能够得到满足,权利充分行使已无太大问题。
四、合议庭不得就诉讼时效问题主动释明。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当然包括合议庭不得就诉讼时效主动进行释明。当事人是否知道诉讼时效,是否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放弃诉讼时效抗辩,合议庭不再主动介入干预。法院做中立裁判人。
五、法院不得主动依据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不再主动依据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是《民法典》第193条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2021年1月1日以后判决的民商事案件,哪怕是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只要被告和其它诉讼参与人不提异议,法院不审查诉讼时效,更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为由驳回原告起诉。
六、法律对私权的尊重。
法院裁判权是公权力,民商事主体对诉讼时效的主张与否是私权,《民法典》第193条体现了司法权对私权的尊重。
七、当事人应诉能力要求再次提高。
《民法典》第193条项下,对当事人应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以前,法院有时候或许“很贴心”,主动释明了诉讼时效,把诉讼时效作为重点进行审查,还可以适用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起诉。2021年1月1日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主动寻求律师协助参与诉讼活动,或者符合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政府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协助进行诉讼活动可能显得更为迫切。
法律的点滴改变体现的都是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民商事主体及时行使权利,正确行使权利,谨慎放弃权利,都将成为成熟社会的基本要求。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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