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岚观察】地方经济不振,真怨不得环保
【经岚观察】16038
地方经济不振,真怨不得环保
文/李志青
来源:《环球时报》2016.3.12.
新环保法正式执行已有1年有余,如环保部部长陈吉宁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所言,在这一年里,环保工作和绿色发展都开创了全新的局面,这实则与新环保法的有效执行密不可分,作为环保领域的上位法,环保法既是各项绿色发展工作的参照标准,更是绿色发展的有力制度保障,不仅在长期,而且在短期都对绿色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一,新环保法的核心要件是加紧资源环境利用上的约束;
新环保法的约束指的并不是对资源环境常规性使用的约束,而是对非常规性利用,尤其是违背资源环境规律的非常规性利用方式的约束。约束的目的在于扭转长期以来资源环境被过度利用之后所造成的两方面“环保短板”现象,即资源环境部门被严重过度透支的“环境短板”,和资源环境利用制度严重滞后所形成的“制度短板”,如不尽快扭转这种“短板”格局,形成严格的约束,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在长期,而且在短期内都将难以为继。
第二,新环保法的根本目标在于助推经济结构转型;
从资源环境问题的成因看,既有长期的存量积累,同时也有短期的增长增量。环境问题背后的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阶段上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的症结所在,就此,新环保法既是要着眼于逐步还清资源环境上的历史旧帐,解决长期发展问题,更是要着眼于当下,将绿色发展作为结构转型的重要抓手。为此,我们有必要将环境问题的解决作为绿色发展的突破口,将新环保法的实施作为落实解决环境问题的“供给侧”改革阵地。显然,新环保法实则是在制度层面上为全面的供给侧改革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支撑,这是整个供给侧改革蓝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第三,新环保法的最大价值在于提高公众的福利;
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存在阶段性发展特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公众对于环境质量的评价和诉求都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发生变化。与此相对应的是,我们也有必要同步改变福利水平的评估和评价方式,通过更为全面而科学的方法来衡量绿色发展制度的社会经济影响。在看到绿色发展制度对于部分产业和企业的产能形成有效的约束效应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公众从中获得的福利改进。尤其是,在新的绿色发展制度下,经由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创新,社会经济从中获得的“绿色增长”,以及公众从中获得“绿色福利”等等。这些都是推动我们进一步改善发展方式,提高发展水平的巨大动力。
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包括新环保法在内的绿色发展制度建设并不仅仅只是着眼于长远,同时,也是针对当下的一个重要制度供给。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