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判规则—独生子女费篇(上)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因内容较多,本期解析的是实践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上篇。

本期目录索引

一、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

二、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三、那些不被法院支持的抗辩理由

(一)职工系农村户口

(二)企业经营困难

(三)企业系外资企业

(四)国家已实施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子女政策

(五)单位要求职工到社区领取

(六)企业不认可退休手续

一、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

依照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被告于2019年3月份自原告处退休。依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被告自原告处退休,系独生子女父母,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20459.1元(68197元*30%)。原告称被告系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与社会保险管理系统的查询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020)鲁0202民初537号】

二、不受仲裁时效限制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故A公司应向L支付一次性养老补助11221.2元(37404元×30%),一审法院予以支持。A公司主张L已过仲裁时效,因该费用属于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的政策性补助,A公司在L办理退休时,应及时支付上述费用,且A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L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了A公司拒不支付该费用,故对A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2018)鲁0214民初9124号】

L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3年4月在A公司退休,A公司应当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L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A公司主张为L办理退休手续时,L同意其公司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亦无证据证明为L办理退休手续时已告知L可以享受上述待遇且其明确表明拒绝支付L上述待遇;无证据显示L当时已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L于2018年10月申请仲裁,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A公司主张L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798号】

本案所涉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在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向被上诉人表示其享有该项待遇,故本案的诉讼时效从被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被上诉人知道权利被侵害后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2020)鲁02民终1553号】

三、那些不被法院支持的抗辩理由

通过前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实际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相关规定是很清晰、很明确的,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又会有哪些抗辩理由呢,下面就来解析用人单位那些不靠谱的抗辩理由。

(一)职工系农村户口

L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8年11月在A公司退休,A公司应当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L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A公司主张L系农村户口,《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系地方性法规,不应依据该规定支付L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839号】

(二)企业经营困难

本案所涉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上诉人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不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5375号】

(三)企业系外资企业

L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8年12月在A公司退休,A公司应当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L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A公司主张其系外资企业,不应支付L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没有依据。【(2020)鲁02民终5943号】

(四)国家已实施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子女政策

本案所涉的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是国家特定历史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上诉人以国家已实施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子女政策不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3805号】

(五)单位要求职工到社区领取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L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L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城阳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规定,独生子女为农村户口的,具有对企业发放和社区领取这两种方式的选择权。A公司具有城镇户口的员工已领取养老补助,L作为农业户口,在L退休时,让其考虑自身和企业的境况,明确告知其前往社区领取,企业不予发放。L退休时未要求A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表明其已放弃从企业领取该待遇的权利,其应向社区或村委领取。本院认为,L作为独生子女父母,于2018年10月在A公司退休,A公司应当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付L相应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一审对此处理正确。A公司主张不应支付L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1974号】

(六)企业不认可退休手续

A公司以L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未携带任何与其公司有关的证明材料即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为由,不认可L办理退休的流程,主张不应支付L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0)鲁02民终4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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