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艺的“发展之问”与“治理之道”

关键词:网络文艺

近年来,网络文艺产业一方面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影视、网络音乐、网络综艺、网络游戏等在内的许多细分类型及依托网络平台生长的“泛文艺”产品等纷纷涌现,同时网络文艺受众也实现了大规模增长。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公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5.18亿、网络音乐用户为6.58亿、网络文学用户4.6亿、网络视频用户9.27亿,特别是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超过了2786亿元。除了用户市场规模巨大外,各产品门类几乎也都产生过一些“现象级”作品,其中还不乏得到专业评论家和主流评价体系认可之作。在此基础上,理论评论界对网络文艺的研究与批评也在逐渐深入。

另一方面,网络视听产品存在的某些问题与发展趋向也在引起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网络文艺治理就再度成为了不少代表和委员热议的话题。多位代表、委员针对当前网络视听产品中出现的暴力倾向、情色渲染、审美情趣错位,以及钓鱼消费等影响网络环境治理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题发声,并积极探寻解决办法。此外,当下网络文艺评价体系的不健全,生产方以流量为王,过度重视资本导向乃至忽视社会效益等问题也在引发文艺理论评论界的批评与思考。应该说,这些反思、质疑和批评都属于网络文艺的“发展之问”,其目的也都是探求网络文艺的“发展之道”。

浅层与深层问题互相交织

综观当前网络文艺存在的问题,大体可分为浅表与深层两大类。浅表层面主要表现为宣扬低俗庸俗的内容,制造不良感官刺激。比如有的网络文学作品中有较多色情、暴力内容;有的网络影视和网络游戏有意渲染封建迷信思想以及色情、血腥的视觉场面等;有的网络综艺节目热衷于靠“黄段子”“荤段子”获得关注;还有的网络视听节目专门钻漏洞、找盲区,热衷于以所谓“大尺度”“擦边球”吸引眼球;有的网络文学和网络影视作品沉溺于以权谋书写历史,过度渲染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歧与争夺,歌颂丛林法则、宣扬胜者为王。至于创作技巧稚嫩、制作粗糙等方面的问题更不必赘述。这些问题虽时常受到批评和整顿,但还没有得到根治。

从更深层面看,以“架空”世界里的“爽感”营造,传递错误的处世逻辑和行为法则更应引起警惕。比如,有的网络文艺作品为了达到“爽”的效果,围绕主人公意志无原则、无底线地设置情节,其“上位”路上的任何“绊脚石”均在可“清除”之列,即便践踏法律制度、公序良俗、人伦亲情也在所不惜。这些作品以“架空”为幌子,让读者或观众在抽空了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的“虚幻”世界里获得“代入感”,从心所欲地“爽”一把。在一定意义上,这或许具有现实代偿、缓解压力的作用,但把“网感”等同于“爽感”,并以兜售“爽感”代替对“美感”的营造,把“爽文”“爽剧”作为创作目的,不但会破坏受众审美口味,而且必将对“三观”造成负面影响。

在网络视听产品中,网络游戏是最具综合性的网络文艺类型,其问题的表现也更加明显、集中。比如,有的战争类网游单纯以消灭“敌人”数量的多少作为得分依据,并以此作为玩家获得荣誉甚至游戏“通关”的前置条件。这一内嵌于游戏的规则看似符合游戏设计的“原理”,其实和现代格斗以及战争中应有的人道主义精神均存在明显背离。再如,有的游戏允许玩家花钱购买道具来抵消角色的“罪恶”,似乎暗示犯罪分子可以花钱免去法律惩罚。又如,有的模拟人生类游戏中,情感乃至家庭可以随意建立或轻易舍弃。应该说,比起刺激性的场面、赤裸裸的语言、挑逗性的形象,这些潜在的价值导向问题对用户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产生的危害更大,监管难度也更大。

辩证看待网络文艺“成长的烦恼”

如前所述,关于网络文艺的质疑和批评,均为“发展之问”,相应地,网络文艺存在的不足大多也为“发展中的烦恼”。回顾历史,大多数新兴的文艺类型都是“被骂大的”。英国文化评论家特里·洛威尔曾指出,18世纪小说的兴起引起过广泛攻击,到了20世纪30年代和50年代,类似的命运又发生在了当时新兴的电影和电视身上。互联网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最大“变量”,与之相伴而生的中国网络文艺,即便从痞子蔡发表《第一次亲密接触》算起也刚过“而立”之年。若将其放到人类文学艺术史的长河中来看,更是远未到定型定论之时。更何况,网络文艺与以往文艺的最大差别就包括了变化多样、迭代快速,且高度受制于媒介等外部因素,自然也就更加具有不确定性。

这种不确定性有多种表现,甚至会以悖论的形式反映出来。比如,因为高度的互动性、参与性以及用户生产内容等特性,网络文艺开创了多元主体参与文化创造的新局面,互联网给予人们的表达便利降低了文艺创作的门槛。一台电脑、一根网线,网络文学的写作者就可以把自己的作品送到读者面前,省去了印刷出版的时间差乃至文学编辑这个“中间商”。而随着信息技术和各类图像、声音处理软件的不断发展,图片、视频、音频制作越来越寻常,甚至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完成音乐、影视作品的制作和传播。更别说网络直播兴起后建构的全新的艺术“舞台”,为草根创作提供了更广阔空间。从本质上说,网络文艺应是个体创造力迸发的园地,拒绝模式化的批量生产。但是,网络文艺又天然自带产业属性,资本习惯于复制成功经验以趋利避险的本性促使网络文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自身的类型化,跟风甚至抄袭等行为亦屡见不鲜。

再如,依托于网络言论空间构建的“新批评”场域中,弹幕、点赞、微评等带有评论意味的新形式,以其即时反馈和庞大体量,冲击和重构着创作和批评之间的关系,给大众表达文艺欣赏意见提供了更广阔的渠道。然而,在“阅读量”“播放量”等量化指标的压力下,“水军”评论、圈层互撕,买热搜、刷评分等也在滋生蔓延,遮蔽了理性平和的观点,对正确评价网络文艺作品构成了某种阻碍,反而破坏了文艺生态。

实际上,网络文艺发展图景是十分复杂的。在各种矛盾与冲突中,我们看到的不仅是新兴文艺门类的兴起,更是社会文艺版图的重构;不仅是文艺样式的增加,更是文艺方式的再造;不仅是审美取向的变化,更是审美范式的创新;不仅是文艺新人的成长,更是文艺代际的深刻嬗变。毫不夸张地说,这个充满不确定性的文艺“变量”,不见得会完全摧毁文艺的旧世界,却必将建立一个文艺的新世界。正所谓,“若无新变,不能代雄。”文艺的演进之路从来就是新意迭出的。不过,新旧之变并非线性替代,而是结构变迁,是突破与包容并存共进的过程。因此,辩证分析网络文艺的“发展之问”,实质上是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网络文艺作为新兴的力量,如何有效有机整合到当代中国文艺乃至全社会发展格局和进程之中,发挥文艺应有的社会功能?

提升网络文艺行业治理能力与水平

提升网络文艺行业治理能力与水平应是网络文艺治理的宏观目标所在。也因如此,网络文艺治理必须建立在法治轨道之上,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不能忽视批评对创作的引导作用,努力建构符合网络文艺特点的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评论话语体系。同时必须看到,网络文艺融入经济、文化和社会之深,牵涉相关利益主体范围之广,以及用户规模之大,均远非以往任何文艺类型可比。因此,其治理之道必然更加复杂,必须依靠多元主体、做到多方施策。

笔者以为,当前颇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提升网络文艺的行业治理意识,健全行业治理体系。行业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国情的差异,不同国家的行业治理方式和体制各有不同,但以行业组织作为行业治理的重要承担者是比较普遍的选择。近些年来,网络文艺领域的行业组织受到广泛关注,并已有了一定发展。早在2010年,全国政协委员、书法家言恭达等即倡议成立网络艺术组织,形成网络文化主流引导力量。在网络文学领域,自2014年浙江成立省级网络作协以来,省市两级网络作协可谓遍地开花。其他网络文艺门类从业者“组织起来”的愿望和行动也日趋明显,比如2017年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网络影视评论委员会成立,发布了《网络影评人七大公约》。这些年,以新文艺群体和组织为工作对象的专委会也正在逐渐成为作协和各艺术家协会的“标配”,而“文艺两新”中相当一部分即网络文艺从业者。依托于这些行业组织而举办的交流、研讨和评论活动等,除了学术和艺术功能外,事实上也起到了行业治理的作用。不过,与网络文艺的庞大体量和迅猛发展势头相比,行业组织建设的体系性、精准性以及治理能力都还有可提升的空间。

与此同样重要的是,提升网络文艺从业者的思想和人文素养,引导其形成正确的创作观和职业观。网络文艺虽具有更强的技术含量,说到底还是生产创作者价值观念、思想水平、文化素质和审美情趣的综合反映。网络文艺从业者的素养既包括关于当代中国发展道路的历史、现状和前景,以及中国与世界关系的系统化认识,也包括家国情怀和中华美学的理解体认。网络文艺从业者应通过创作实践,把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人生观、文化观、审美观纳入从创意到创作、从主题设定到叙事逻辑、从人物形象到场面呈现的全链条,经由文字或影像、声音的途径,完成内容和形式编码,并通过有效的表达和指引,让用户在网络文艺的欣赏和消费中,以场景化的方式,“捕获”作品内在的思想和艺术诉求,进而唤起人们对社会文化历史、现状和前景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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