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愈《复仇状》详译

复仇状

韩愈

【原文】

右,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韩愈议曰:

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周官》,又见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 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

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 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 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 曰:“凡报仇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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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 或为官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赢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 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谨议。

【翻译】

右边的内容,我敬受自这个月五日皇上的诏书:“有关复仇的规定,若根据《礼记》的说法,在道理上说与仇人应是不共戴天的,但若引证法令条文,杀人的人就应当处以死刑。礼教与法令两项,都是帝王实行教化的重大根据,既然其间存在着这样的区别,固然应当通过论说辨析商量明白,应该让尚书都省召集有关人员共同评议,奏报闻知。”时任朝议郎行尚书职方员外郎上骑都尉的韩愈奏议认为:

臣下认为儿子替父亲复仇,在《春秋》、《礼记》、《周官》等典籍中都有记载,数都数不过来,从来没有因此而治罪的。按理说这是最应该被详细写进法律条文里去的,但是现行刑律中没有关于与杀父仇人不共戴天的条文;这并不是出现了有意存疑而未写出的文字,假如不允许为父报仇,便伤害了孝子的心愿,而且又违背了先代帝王的教训;若允许为父报仇,人们便将会凭借着法令擅自杀人,从而就无法阻止此类事情的发生了。

法律虽然原本是圣人制定的,可执行法律的却只是一些普通官吏呀。作为思想、道德、行为等标准的经书条文中明确的,是由官吏们掌控的呀。所以圣人在经书里将此中的含义反复强调,而在刑律中又将此类条文深深隐没,圣人的用意是让执法的官吏一概本着法令裁决,而让尊奉经学的人士得以援引经典而加以议论.

《周官》说:凡是杀人而又合乎礼义的,就不准被杀者的亲属再次寻仇,如要报仇,则处死刑。公正合宜的 举动,是可以的,公开杀人而且做得不够合适的,儿子是准许复仇的。这就是老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啊。《公羊传》说:如果父亲无辜被杀,儿子复仇是可以的。不能忍耐父亲被无辜杀死这种遭遇,所犯罪行还不到杀头的地歩。如果把罪人杀死,就是皇上强加给普通老百姓的托词,就不是普通老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周官》又说:凡向人复仇的人,事先书面报告司法官,杀死仇人就无罪。也就是说将复仇这件事情,必须事先报告给司法官,再去把仇人杀了就不算你犯罪。

如今皇帝如此关心法令制度,是想留下为自己服务的,不仅爱惜官吏们如此遵守法令,又怜悯孝顺父母儿子的心意,又要表明自己不独断专行,咨询我们这些僚属和群臣。我认为复仇虽然名义上是相同的,但是事情的原由是不同的。有时候是平民老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正如《周官》所说,现在就可以讨论。有时候是触犯刑律被执法机关所杀,正如《公羊》所说的,在如今就是不允许的。《周官》又说,你将要复仇,向司法官吏告知就没有罪行可言,假如是无父或无父母的幼儿或贫弱无依的百姓,心里存着微小的复仇志愿且伺机观察对手的便利,恐怕就不能事先亲自告诉司法官吏了,未必可以认为今天就能断定了。既然这样,那么是处以死刑还是免除和减轻刑罚,就不可一概而论。应当将所规定的此项制度表达为:凡是为父亲报仇的人,事情被举发后,应当一概申报尚书省,由尚书省召集有关人员计议奏报,斟酌合理的情由作出应有的处治。这样,经书与刑律(道德与法律)便都不会失去各自的意指了。谨发表上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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