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发生一起天价索赔事件

近日,宁波发生一起天价索赔事件。2月27日,沈阿姨带着3岁的外孙,于宁波江北区的一家亲子游泳中心玩耍,在小浴缸里给外孙洗澡时,由于宝宝拿着喷淋龙头玩耍,将不远处的另一位家长的衣服淋湿。

那位家长随后向游泳中心投诉,中心主管郑某过来将孩子抱走,按照郑某的说法是,为了不影响其他顾客,和沈阿姨商量,让宝宝换个地方玩水。把宝宝抱走后,沈阿姨没有一同跟过来,又把孩子抱回了原来的地方。

但是,沈阿姨却有另一番说辞。沈阿姨表示,我们家的宝宝才3岁,怎么会故意弄湿别人!那个顾客就在不远处,为什么自己不和我说,却舍近求远去和主管投诉呢,很明显宝宝没有弄湿别人。

对于郑某抱走宝宝的事情沈阿姨完全不能释怀,她认为由于郑某的行为,宝宝晚上做噩梦,常常哭闹,郑某和中心应该为此付出代价。

沈阿姨的诉求是开除郑某,并要求中心赔偿3倍的课包赔偿金额,即75000元。那么沈阿姨要求赔偿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需要对方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满足行为人有加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次事件中,据郑某称,抱走孩子的原因是孩子玩水弄湿了其他顾客。沈阿姨否认了此事,并说郑某粗暴地抱起孩子后,指责自己不配做外婆,并让其以后不要再来游泳中心了。

对此,主管郑某否认了自己指责沈阿姨的行为,称自己没有那样说过,由于监控没有录音,双方到底说了什么,无从考证。

但是,中心老板提供了投诉顾客的录音,证实了沈阿姨的外孙,确实玩水弄湿了其他顾客,之所以顾客没有直接和沈阿姨说,是因为怕和沈阿姨起冲突。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郑某到沈阿姨身边时,手指着被其外孙淋湿的顾客说着什么,并把水关掉。由此可以印证,主管郑某抱走孩子,并非像沈阿姨说的那样,突然之间发生,没有原因毫无理由。

虽然郑某抱起孩子的方式可能较为粗暴,有不妥之处,但是仅仅因为郑某抱起孩子,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随后,因中心无法满足沈阿姨75000元赔款和开除郑某的要求,沈阿姨遂降低标准。还剩1万多的游泳卡课包,按全额25000元退款,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同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也规定了,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由此可见,沈阿姨如果不想继续在该游泳中心消费的话,可以要求中心退还卡中还未消费的一万余元剩余金额,但是无权要求游泳中心全额退款。

最后在记者的调解下,沈阿姨表示只需要对方全额退还课包费两万五,此外不需要对方任何赔偿,也不需要对方一定把郑主管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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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22: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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