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问题”能否通过诉讼解决
我们现在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法都是借用词语,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文革结束前的问题。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法治有了新的更大期待,面对尚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许多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对此,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和管辖此类案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管是《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此类案件的管辖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查阅目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一个是1992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另一个是199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该解释后经最高法答复,仍然有效),两个司法解释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受理和管辖的结论是应当不予受理,这也是由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法律的溯及力决定的。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受理该类案件,但是不代表这法院就无所作为,法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帮助协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是与信访等部门密切配合,稳定当事人情绪,防止当事人因情绪失控而采取过激行为,防止矛盾扩大。二是在当地的党委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处理,争取党委的有力支持,与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形成合力。三是尝试依靠诉前调解程序化解矛盾,诉前调解意味纠纷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可以灵活开展调解。四是通过听证决定是否立案。五是发出司法建议,杜绝不规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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