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1.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03-38) A 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 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 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解析】 A、B 选项涉及的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与处分原则。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 8 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而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原则。就委托代理人事项而言,委托还是不委托代理人、委托哪个代理人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这体现的是处分原则;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都可以委托代理人,在这方面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这体现的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A、B 选项的表述恰好颠倒了,因此都是错误的。C 选项涉及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当事人和我国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同等履行诉讼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涉外诉讼领域的延伸。题中所述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与涉外民事诉讼无关,这是对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有内涵的具体体现。诉讼权利平等 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相同,基于当事人诉讼角色的不同,当事人之间有些权利是相对的而不是相等的,比 如,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享有答辩权,故 C 项错误。选项 D 是对于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的正确表述,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原解为 B【考点】民诉的基本原则2.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03-86) A 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 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 1000 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诉的分类。根据通说,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近年司法考试中,对给付之诉考查全面、深入,对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只考查概念。给付之诉是指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请求。根据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内容,可将给付之诉分为财产给付之诉与行为给付之诉。根据要求被告履行的行为义务是进行某种行为还是停止某种行为,又可以将行为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的行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存在的请求;变更之诉,是指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某种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据此,A 项属于变更之诉,B 项属于积极的行为给付之诉;C 项属于财产给付之诉;D 项属于消极的行为给付之诉,由此,正确选项是 A、B 项。3.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80)A 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B 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C 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故 D 项错误。此,反诉如果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未必一定被依法驳回,因此 C 项错误。,因此 B 项正确。。因法律规定反诉的意义即在于将反诉与本诉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解决,因此反诉的提出要求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如果本诉被告的反请求没有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或 者应属于其他法院管辖,如涉及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等,则不能构成反诉,故 A 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 AB。4. 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 判决,下列哪些选项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2010-03-88)A 处分原则B 辩论原则C 两审终审制度D 回避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要的两项基本原则,在近年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比较高。两审终审制度、回避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是与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并立的四个基本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宣告终结的制度。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两审终审的深层次内涵是当事人的每项诉讼请求都要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才能宣告终结。在一审中,当事人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或者被遗漏,在二审中不能对这些请求直接审理并裁判。回避制度是需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有需回避情形要退出审判活动的制度。本题中,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肯定没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二审中直接对这部 分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对这部分的辩论权和处分权,同样,该部分内容在一审中没有涉及,二审中直 接改判,也违背了两审终审制度。故本题答案应该选择 ABC。5. 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03-79)A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 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C 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 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D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因此共同海损案件中并没有被告住所地法院,B 错误。注意:海难救助费用案件和共同海损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法院是没有管辖权的。生法因此 D 项属于协议管辖,故错误。等情形)”仍适用该原则。但仅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⒉“被告就原告”原则之例外:⑴被告中国无住所、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但仅限于身份关系之诉,由 原告住所地管辖;⑵追索“三费(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人不在一个地方;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另一方起诉离婚——上述二情形可原告住所地,可被告住所地;⑶住所地即是户籍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6.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03-78)A 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 A 区。A 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 D 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 D 区法院B 王丹在乙市 B 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 B 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 B 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 C 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 C 区法院C 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 E 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 5005 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D 居住地为丁市 H 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 G 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 K 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 H 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故 A 项 A 区法院的做法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当选。B 项中的案件不符合移送管辖的要求,故 B 区法院移送案件的做法是错误的。C 项中,丙市中院受理的标的额 5005 万案件,超出其管辖范围,应该将该案件移送给上级法院审理,而不能报请交其审理。故 C 项当选。D 项中虽然被告赵山下落不明,但是该案件并不是身份关系的诉讼,故仍应按照一般管辖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D 项中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故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丁市 D 区法院管辖。所以丁市 H 区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 ABC,原解为 AB7.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关于级别管辖,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2-03-78) A 级别管辖不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B 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是因为受诉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的C 管辖权转移制度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个别的调整 D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级别管辖也适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故 A 项错误。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该规定第 7 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规定第 9 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因此案件被移送管辖有可能因受诉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发生,故 B 项正确。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管辖权转移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法院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故 C 项正确。无论是国内案件的协议管辖还是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都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 D 项错误。本题选 BC,原解为 C8.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03-40)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B 甲为被告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本题第一个考查点是合伙组织与个人合伙作当事人时的区别,合伙 组织要以组织名义进行诉讼,而个人合伙要以全体合伙人名义进行诉讼。合伙组织必须是依照《合伙企业 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其基本标志是领取营业执照,而不仅仅是依法登记,因此,本题中的合伙是个人合 伙而不是合伙组织。A 项要排除。B 项所述由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甲来作被告,显然违反《民诉解释》第60 条的规定,应该排除。本题第二个考查点是雇工致人损害,谁来承担责任,谁来做当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34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D 项要排除。本题正确选项为 C 项。本题答案为 C,原解为 A9. 马迪由阳光劳务公司派往五湖公司担任驾驶员。因五湖公司经常要求加班,且不发加班费,马迪与五湖公司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于本案仲裁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2017-03-37)A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B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和阳光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C 马迪是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阳光劳务公司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 马迪和阳光劳务公司为申请人,五湖公司为被申请人【解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2 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为共同当事人。”故本题答案为 B,原解为 A。10. 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03-78) A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B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C 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D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解析】 本题考查两类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解答此题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 52 条。根据该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A 项所述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是正确选项。必要共同诉讼中多数人与对方当事人形成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也就是一个诉讼标的;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同种类的诉讼标的表示的就是同一性质却相 互区别的几个诉讼标的,所以,B 项正确。诉讼标的,是诉讼的对象,即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一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中可能产生几个诉讼请求,所 以,C 项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52 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这一规定的准确理解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对直接涉及实体权利处分 的诉讼行为要保持一致,对非直接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诉讼行为并不一定要保持一致,如申请回避、上诉 等行为,所以,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B,原解为 ABC11. 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 20 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 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03-48)A 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B 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C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D 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解析】 本题考查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及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关于人数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分“三步走”:推选;在推选不出诉讼代表人时,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代表人。据此,C 选项正确。诉讼代表人一经法院指定即为合法的代表人,不论丙、丁等人是否认可都无法改变这一点。根据《民 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 同意。因此,D 选项表述错误。12.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 3000 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 岁)、路芳(30 岁)、蒋勇(13 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 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 的?(2015-03-79)A 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 允许蒋勇出庭作证C 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D 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 117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 96 条第 1 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本案中,张志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批准其要求的做法是正确的。故 A 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 119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签署保证书适用本 解释关于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本案中,方强、路芳应当签署保证书,蒋勇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不需要签署保证书。故 BC 项说法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 120 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故 D 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 ABCD,原解为 ACD13. 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03-83)A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 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因此,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A 项正确。,这是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而非关于证据资格的规定,因为如果是证据资格的规定就得把“单独”二字去掉,“不能单独”四字表明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产生证明力,因此该条文只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 当的证言证明力较弱的评价,D 项表述正确。本题答案为 A、C、D,原解为 AC14. 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 5 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 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 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 5 万元的事实。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9,单)A 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B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C 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 5 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D 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 10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解析】本题是对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的考查A 项,牟某提供的银行转款凭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故属于书证。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牟某转款给战某,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借款,故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相对于借款事实属 于间接证据,故 A 项说法错误。故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证据。但是手机短信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手机短信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只是间接证据。故 B 项说法正确。C 项,根据《民诉解释》第 116 条第 3 款的规定,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故牟某提供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证据。但是该录音也只是说明“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并没有直接说明借款事实是否真的发生,故该录音相对于借款事实而言,也只是间接证据。所以 C 项说法错误。D 项,本证和反证的划分标准是根据对待证事实的举证证明责任。D 项中的借条是用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而对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战某来承担,战某 提供的该借条对于牟某向战某借款事实而言属于本证。该借条并没有证明与牟某主张战某借款事实有关联 性,并不能证明牟某与战某的 5 万元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并不属于反证。故 D 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B,原解为 C15. 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03-84)A 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 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 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 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解析】 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因此 A 项正确。2.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而且,在针对单一诉讼请求时,证明责任还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因为法院在真伪不明时,只能作出一种裁判。要么对原告不利,要么对被告不利,这种不利是无法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或共担的。因此 B项正确。3.因此 D 项正确。4.在理解证明责任时,还应当注意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权利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对某一主要事实,当事 人即使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仍然有权主动对该事实加以证明。因为一旦证明,法院就可以直接裁决,无须 适用证明责任的规范。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对方,意味着自己没有能够证明该事实时,也不会承担因该事 实处于真伪不明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 C 选项表述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 ABD,原解为 AB16.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3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03-40)A 乔某应起诉杨某,并承担杨某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B 乔某应起诉杨某,由杨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C 乔某应起诉薛某,由薛某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 乔某应起诉薛某,薛某主观是否有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解析】本题是对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确定规则的考查。因此,受害人乔某应当起诉雇主薛某,A、B 两项错误。,即是啊,雇主对外承担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因此 C 项错误,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原解为 C17. 甲养的宠物狗将乙咬伤,乙起诉甲请求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甲认为乙被咬伤是因为乙故意逗 狗造成的。关于本案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03-45)A 甲应当就乙受损害与自己的宠物狗没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B 甲应当对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伤的事实负举证责任C 乙应当就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D 乙应当就自己受到甲的宠物狗伤害以及自己没有逗狗的故意负举证责任【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4 条第 1 款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逗狗 的事实就是受害人有过错的事实,应由动物饲养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B 项正确,其余侵权要件事实仍然要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所以,A、C、D 项错误。18.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03-46)A 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B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 15 日内裁定是否保全C 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法院与合同履行地法院,不应包括合 同签订地丙县法院,因此 AB 两项错误。诉前行为保全与诉前财产保全一样,只能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法院不会主动采取,C 错误。因此法院若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便无需举证证明,D 正确。本题答案为 D,原解为 A19.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 10 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 5000 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 2 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 10 万元并支付 5000 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41,单)A 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B 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C 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D 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解析】本题是对逾期举证处理规定的考查。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 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本题中,王某在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二审时找到了, 并提交给法院,并不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交的,故法院应当采纳,并在采纳的同时给予王某训诫。 本题的答案为 B,原解为 D20.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 3 万元并收到该 3 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汪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 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03-80)A 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B 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C 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 3 万元的事实D 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解析】根据《证据规定》第 65 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A 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12 条规定选项 C 说法正确。根据该解释第 113 条规定,汪某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并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属于典型的故意毁灭书证的情形,因此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故 D 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 A、B、C、D,原解为ABC21.A 地甲公司与 B 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 C 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 B 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 D 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8-03-87) A 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 D 地基层法院提出B 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C 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D 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 48 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与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本题情形属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对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00 条的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本案已经在诉讼中,所以,A 项错误;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担保是可以担保,而非必须担保,所以, B 项错误;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所以,C 项正确;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是 5 日内作出裁定,在情况紧急时才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所以,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C,原解为 D22. 李某与温某之间债权债务纠纷经甲市 M 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温某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偿还对李某的欠款。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履行期内,李某发现温某正在转移财产,温某位于甲市 N 区有可供执行的房屋一套,故欲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3-43,单)A 此时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且未进入执行阶段,李某不能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B 李某只能向作出判决的甲市 M 区法院申请保全C 李某可向甲市 M 区法院或甲市 N 区法院申请保全D 李某申请保全后,其在生效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1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解析】本题是对执行前的保全措施的考查。A 项错误,法律文书生效后,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可以申请保全。B 项错误,执行前保全可以先执行法院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4 条规定,执行法院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的执行法院为甲市 M 区法院或甲市 N 区法院。B 项说李某只能向甲市 M 区法院申请保全,说法错误。而 C 项表述是正确的。D 项错误,履行期间届满后,不申请执行的,应是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而不是 15 日内)解除保全措施。本题答案为 C,原解为 D23. 关于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03-42) A 经法院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B 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C 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D 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本题答案为 A,原解为 B24. 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 付违约金 3 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2017-03-42)A 予以受理B 裁定不予受理C 裁定驳回起诉D 按再审处理【解析】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构成一种反诉。然而根据反诉提出 的条件要求,反诉须在本诉的进行中提出,即最迟在本诉的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反诉提出的时间超过了本诉的法庭辩论终结前,不满足提出的时间条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本题答案为 B。25. 关于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缺席判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03-79)A 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B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法院应当在 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C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 院可以缺席判决D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 院可以缺席判决【解析】 (1,所以,A项正确。,,D 项应选。本题答案为 A、D。,原解为 ACD26.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 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 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03-46)A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解析】。本案可适用缺席判决,A 项正确。本题的焦点就是,宋某的传票是由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的,其效力是否视为宋某签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85 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可知本题中“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视为直接送达,因此不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92 条关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的规定,B 项不当选。宋某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其是否委托代理人是其权利,法院不得干涉,不得要求其妻子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C 项错误。本题也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形,D 项没有法律依据。本题答案为 A,原解为 D。27. 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金山公司起诉至 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甲的妻子乙向法院主张甲患有精神病,没有辨别行为 的能力,要求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无效。关于本案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03-34)A 法院应当通知甲的妻子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出庭进行诉讼B 由乙或金山公司申请对甲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诉讼继续进行 C 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对甲进行鉴定D 乙或金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裁定诉讼中止【解析】 本题考查诉讼中当事人行为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对此,《民诉解释》第 349 条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D 项正确A 项,甲是否具有精神病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不能因甲妻子的申请就直接认定其为“无民”,更不能说直接通知甲妻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B 项诉讼继续进行做法不妥C 项涉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取证据的情形,限于:⑴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⑵身份关系;⑶程序性事项所以,D 项正确,原解为 A28. 甲起诉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甲将上诉状递交原审法 院后第三天,乙遇车祸死亡。此时,原审法院尚未及将上诉状转交给二审法院。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03-47)A 终结诉讼B 驳回上诉C 不予受理上诉D 中止诉讼【解析】 本案当事人甲已递交了上诉状,因此二审程序已启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1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本案中出现当事人死亡的情形,这种死亡情形究竟应该采用终结诉讼的处理方式还是应该采用中止诉讼的处理方式是本案的争点所在。从前述援引的法条看,一般的自然人死亡情形,要采取中止诉讼的处理方式; 身份关系案件中出现自然人死亡情形,应该裁定终结诉讼。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中出现自然人死亡情形,身份关系就自然终结,不需要用裁判方式予以解决,也无需等待继承人来承担诉讼,所以我们认为司法部给出的答案 D 项不正确,A 项应为正确选项。;诉发生在二审上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本案已经进入了二审审理阶段,因此 C 项不当选。本题答案为 A(司法部答案:D)。29. 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 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 年 7 月 3 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 诉。2017 年 7 月 10 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2017-03-81)A 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B 本案诉讼终结C 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D 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1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选项 B 正确,选项 A 错误。民事诉讼中共有三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分别是(1)正常性的结案方式: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这是大多数案件的结案方式;(2)非正常性的结案方式:诉讼终结,如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3)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而结案:撤诉。本案即已因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诉讼终结,当然就不存在判决生效的空间,所以此时刘女死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依照法定继承,张男与刘女母亲依法享有继承权。因此 C 项错误,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B、D。30.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裁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03-82)A 判决解决民事实体问题,而裁定主要处理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B 判决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某些裁定可以口头方式作出C 一审判决都允许上诉,一审裁定有的允许上诉,有的不能上诉D 财产案件的生效判决都有执行力,大多数裁定都没有执行力【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判决和裁定的区别。裁定与判决的区别主要有:(1)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主要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少数涉及实体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生效判决都具有执行力”,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也可能牵涉到财产问题。个别裁定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即只有具有给付内容或者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裁定,才具有执行力,如 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等。本题答案为 AB,原解为 AD31.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03-87)A 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协议并经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 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法院制作判决书时可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适当简化C 法院可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出庭D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法院可不开庭径行判决)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相关的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B 项属于第(四)种可以简化的情形,因此,B 项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 261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C 项正确。据此,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B、C 三项,原解为 AB32. 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 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2017-03-43)A 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B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C 裁定中止诉讼D 裁定驳回起诉【解析】简易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若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 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题中夏某虽经提供了被告的送达地址,但却有误,属于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情形,因此在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的情况下,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题答案为 D,原解为 A33.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 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 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 的?(2015-03-46)A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B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D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 261 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因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采用电话通知开庭,所以 A 项说法是错误的。虽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采用电话通知开庭,但必须经过当事人确认或者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该开庭通知,否则人民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本案中,并没有明确交待孙华已经收到了开庭通知,故直接缺席判决是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所以 B 项说法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故申请再审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C 项说法错误。。本案属于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裁定再审后,也不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故 D 项说法是错误的。本题答案为 B。34.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15-03-84) A 人身关系案件B 涉外民事案件C 海事案件D 发回重审的案件根据以上可知 ABD 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 273 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 为限。由此可知,简单的海事案件仍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 C 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ABD,原解为 ACD大洲公司超标排污导致河流污染,公益环保组织甲向 A 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也向 A 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大洲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公益案件审理终结后,渔民梁某以大洲公司排放的污水污 染了其承包的鱼塘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其损失。 (2017-03-98~100)35. 对乙组织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 予以受理,与甲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合并审理B 予以受理,作为另案单独审理C 属重复诉讼,不予受理D 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36. 公益环保组织因与大洲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 应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B 不准许公益环保组织的撤诉申请C 应将双方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公告D 应依职权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37. 对梁某的起诉,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A 属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B 不予受理,告知其向公益环保组织请求给付C 应予受理,但公益诉讼中已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得再次提出 D 应予受理,其诉讼请求不受公益诉讼影响因此在公告期间,公益环保组织乙向 A 市中级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的正确处理方式是允许其参加诉讼,与甲组织列为共同原告,D 项正确。本题答案为 D。因此本题答案为 B、C、D。故本题答案为 D。38. 丙公司因法院对甲公司诉乙公司工程施工合同案的一审判决(未提起上诉)损害其合法权益,向 A 市 B 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案件审理中,检察院提起抗诉,A 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B 县法院裁定将撤销诉讼并入再审程序。关于中级法院对丙公司提出的撤销诉讼请求的处理,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03-38)A 将丙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作出判决B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丙公司另行起诉C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解析】本题是对第三人权利救济模式关系的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01 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同时,第 302 条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在本题中,生效判决为 A 市 B 县法院一审所作,A 市中院作为 A 市 B 县的上一级法院,其进行的再审应当提审,即适用二审程序审理。因此,应当在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进行 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题答案为 C,原解为 A。39.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 15 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 10 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 5 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03-48)A 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 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 C 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 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 317 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本题中乙、丙均提起上诉,因此很多考生会认为乙、丙都是上诉人。但是在代位权诉讼中,乙的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判决中乙并未承担实体义务,根据《民诉解释》第 82 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此时乙没有上诉权,因此乙的上诉行为无效,所以上诉人只是丙自己。而丙在上诉中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该诉讼请求涉及的是甲的利益,因此甲是被上诉人。本题答案为 A,原解为 B40. 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 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 5 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B 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C 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 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即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故 C 项正确。我国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应遵循有限审查原则, 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应当限定在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内,受到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本题力胜公司仅对令其支付 5 万元违约金的判决部分不服提起上诉,未涉及房屋的质量修缮问题,因此二审法院不应就房屋修缮问题作出判项,故 A 项正确,B、D 两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C,原解为 BC41. 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 86 万元借款及支付 5 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 5 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 日内一次性付清 86 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03-46)A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B 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C 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D 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解析】二审中因和解而撤诉,既可以是撤回起诉,也可以是撤回上诉,本题明确告知是因和解而撤回上诉。在二审程序中,上诉的撤回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在对方当事人未上诉的情况下,二审程序终结;(2)在对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3)撤回上诉的当事人承担第二审程序的上诉费用,减半收取。本题的一审判决因撤回上诉而生效,因而可据其申请执行,B 项正确。而和解协议本身是合同,仅具有相对约束力,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A 项错误。根据 2018《执行和解解释》, 在存在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之间,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执行生效裁判,也可以依据和解协议起诉。我认为,本题答案为 BC【考点】撤诉问题⒈一审中撤诉:撤诉后可再次起诉⒉二审中:撤回起诉 VS 撤回上诉⑴撤回起诉:处分起诉权,准予撤诉裁定同时撤销一审裁判,不可再起诉⑵撤回上诉:处分上诉权,准予撤诉裁定之日一审裁判即生效。注:二审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情形,在存在生效判决和和解协议之间,权利人可以选择申请执行生效裁判,也可以依据和解协议起诉。⒊再审中:撤回再审申请 VS 撤回起诉⑴撤回再审申请:申请撤——要审查,不配合——主动撤⑵撤回起诉:一撤到底。不损害公益+其他当事人同意⒋公益诉讼:实现全部诉求才准撤,达成和解协议也不准撤42. 周某因合同纠纷起诉,甲省乙市的两级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周某申请再审,但被驳回。周某又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以原审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提出抗诉,法院裁定再审。关于启动再审的表述, 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2013-03-81)A 周某只应向甲省高院申请再审B 检察院抗诉后,应当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C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撤销原判D 法院应当在裁定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执行因此本题中周某可以向上一级的高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生效的中院申请,A 错误。严格来讲,A 项表述并不严谨,因为我们并不知道这样的合同纠纷是不是发生在双方都是自然人之间。、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从该条规定可知,对依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的抗诉,法院不是必然裁定再审,需要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做出再审裁定,依据法条故 B 项说法正确。依此,本题答案原本需要修正,不过这条解释, 两高之间有争议,并且辅导用书也回避了此项问题.我们认为将来这种表述不会再出现,如果实在出现我们也倾向于 B 项错误,故本题答案暂不变化本题答案为 ABC,原解为 BC【考点】再审重点问题⒈裁定再审时同时应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但“三费”、医疗费、抚恤金、血汗钱除外。⒉再审的法院:⑴法院启动:谁启动谁来审;⑵检察院启动:接受抗诉的法院(注意但中但:但证据问题可指令下级法院审,但若下级已经重新审过了的不能指令);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但两种例外情形(双方都公民、一方人数众多)时可选择上一级还是原审的法院⒊再审适用程序:原则上和原审适用的程序保持一致,但上级法院提审的,适用二审程序。⒋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再审中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43. 就瑞成公司与建华公司的合同纠纷,某省甲市中院作出了终审裁判。建华公司不服,打算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向甲市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甲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关于检察监督,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02-80)A 建华公司可在向该省高院申请再审的同时,申请检察建议B 在甲市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申请后,建华公司可向该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C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建华公司调查核实案情D 甲市检察院在审查检察建议申请过程中,可向瑞成公司调查核实案情【解析】 中国特色的有限再审是“一次法院+一次检察院的模式”,也表述为“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故当事人应该先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过程中如果遇到障碍,才可再申请检察建议或申请抗诉,故 A 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09 条第 2 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故 B 项说法错误。故 CD 项说法正确,原解为 BCD44. 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03-44) A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B 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 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予以审理: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诉案件。非诉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因此 A 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 181 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 191 条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据此,选民资格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与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 B 项错误。,因此 C 项正确,D 项错误,因为特别程序只能由审判员审理,陪审员绝对不能参加审理。本题答案为 C,原解为 D45. 甲区 A 公司将位于丙市价值 5000 万元的写字楼转让给乙区的 B 公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B 公司在 1 个月内支付购房款。双方又对该协议申请法院作出了司法确认裁定。关于本案及司法确认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03-48)A 应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 可由乙区法院管辖C 应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司法确认申请D本案的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均具有既判力,因此 AB 项均错误。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5 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既判力,只有司法确认的裁定才有既判力,D 项错误。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因此人民调解协议的确认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C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BCD,原解为 ACD46.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2007-03-82) A 甲在车祸中导致精神失常,其妻向法院申请要求认定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 2005 年 1 月乙被冲入大海后一直杳无音信,2007 年 3 月其妻向法院申请宣告乙死亡C 丙拿一张 5 万元的支票到银行兑现,途中遗失,丙向银行所在地的区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D 某施工单位施工时挖出一个密封的金属盒,内藏一本宋代经书,该施工单位向法院申请认定经书及 盒子为无主财产,因此,C 项应选。认定无主财产程序需要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9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 1 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D 项应选。本题答案为 B、C、D,原解为 ABCD47. 胡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彗星公司缴纳房租。彗星公司收到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 赁合同,彗星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而自己并不拖欠租金。对于法院收到该异议后的做法,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03-84)A 对双方进行调解,促进纠纷的解决B 终结督促程序C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彗星公司不同意的除外D 将案件转为诉讼程序审理,但胡某不同意的除外,48. 大界公司就其遗失的一张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经审查受理案件并发布公告。在公告期 间,盘堂公司持被公示催告的汇票向法院申报权利。对于盘堂公司的权利申报,法院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 是正确的?(2016-3-83,多)A 应当通知大界公司到法院查看盘堂公司提交的汇票B 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一致,则应当开庭审理C 若盘堂公司出具的汇票与大界公司申请公示的汇票不一致,则应当驳回盘堂公司的申请 D 应当责令盘堂公司提供证明其对出示的汇票享有所有权的证据【解析】本题是对公示催告的考查根据《民诉解释》第 451 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故 A 项说法正确,C 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21 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收到申报后,如两者票据一致,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不需要开庭审理,B项说法错误。法院对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只审查票号、票面金额是否一致,并不进行票据来源等 实质性审查,故 D 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 AC,原解为 BC49. 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 3 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03-46)A 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B 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 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D 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乙是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 3 天向法院申报权利,此时因尚未作出除权判决,法院应当准许,故 A、D 两项错误。,故 B 项错误。,因此 C 项正确。50. 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03-85)A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的法院B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 督程序进行救济C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 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据此,A 项正确。据此,B 项正确。据此,申请执行的期间统一为 2 年,据此,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B,原解为 AC5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50 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 30 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03-84)A 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 30 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B 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C 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D 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 期债权强制执行,据此,A 项所言次债务人的30日异议期是错误的。可见,次债务人可以口头异议,B 项错误。,位执行,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BCD,原解为 CD52. 甲向法院申请执行郭某的财产,乙、丙和丁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法院根据郭某财产以及各执行 申请人债权状况制定了财产分配方案。甲和乙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向法院提出了异议,法院根据甲和乙 的意见,对分配方案进行修正后,丙和丁均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6-3-48,单)A 丙、丁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B 甲、乙应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C 丙、丁应以甲和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D 甲、乙应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解析】本题是对参与分配的考查根据《民诉解释》第 512 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本题中,针对甲和乙对分配方案的异议,丙和丁提出了反对意见,因此甲和乙可以丙和丁为被告向执 行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答案为 D,原解为 C53. 汤某设宴为母祝寿,向成某借了一尊清代玉瓶装饰房间。毛某来祝寿时,看上了玉瓶,提出购买。 汤某以 30 万元将玉瓶卖给了毛某,并要其先付钱,寿典后 15 日内交付玉瓶。毛某依约履行,汤某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毛某诉至甲县法院,要求汤某交付玉瓶,得到判决支持。汤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在该判决执行时,成某知晓了上述情况。对此,成某依法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2017-03-77)A 以案外人身份向甲县法院直接申请再审B 向甲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C 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D 向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依职权对案件启动再审【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第三人权利的救济方式。在现行民事诉讼的制度框架内,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方 式共有四种,分别是参加诉讼、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简称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 销之诉。其中,参加诉讼制度针对的是未生效文书,而后三种救济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针对的是生效文、由此可知案外人本题中的案外人成某并不能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再审,但成某却可以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的甲县法院申诉,要求甲县法院职权启动再审。因此,本题答案是 B、C、D。54.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关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可享有异 议权?(2010-03-90)A 法院对某案件的执行管辖权B 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的合法性C 执行标的的所有权归属D 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中止的裁定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C 项异议的主体是案外人,并非当事人,故不选。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授权当事人对执行中止裁定提出异议,因此 D 项不选。本题答案为 A、B,原为 ABC55.2012 年 1 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 B 区。2014 年 2 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 B 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4-03-84)A 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 6 个月B 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C 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 15 天,琼斯的上诉期为 30 天D 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70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本题中案件是涉外案件,故审理期限不受限制,A 项说法错误。而本案中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都有住所,即甲市 B 区,所以都应按照国内普通诉讼送达方式送达文书,故 B 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9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特殊上诉期限的规定,也是针对在国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李虹和琼斯都属于在国内有住所的,故其上诉期限均应为 15 天。所以 C 项说法错误。故 D 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 BD,原解为ABD56. 甲、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 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03-43)A 裁定驳回起诉B 裁定驳回诉讼请求C 裁定将案件移送某仲裁委员会审理D 法院裁定仲裁协议无效,对案件继续审理【解析】 解答本题的基本思路是,有效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主管,无效仲裁协议对法院的受理与审另据《仲裁法》第 3 条的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综上所述,本题中就遗产继承纠纷达成的仲裁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对法院不产生影响,D 项正确,原解为 A57. 住所在 M 省甲县的旭日公司与住所在 N 省乙县的世新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为 M 省丙县,并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北京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履行过程中,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世新公司拟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但就在哪个仲裁机 构进行仲裁,双方产生分歧。对此,下列哪一部门对该案享有管辖权?(2017-03-35)A 北京仲裁委员会B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 M 省甲县法院D M 省丙县法院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M 省丙县法院专属管辖。本题答案为 D,原解为 B58.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 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 B 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03-84)A 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B 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C 如甲公司向 A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 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D 如甲公司向 B 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因此,A 项正确。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种或裁或审协议的无效,对于法院而言是绝对无效,但对于仲裁委员会而言则是相对无效。符合一定条件,此种协议仍然可以仲裁,其条件是看对方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具体法律依据就是上述《仲裁法解释》第 7 条的后半段。因此,C 项正确。, 本题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属于有效的管辖协议,因为题目中并未给出该管辖协议采取了非书面形式、选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等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的情形,所以 B 项正确。当事人到法院起诉,且符合受理条件就要受理,既然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就不能成为对方当事人进 行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法院更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此,D 项错误。本题答案为 A、B、C,原解为 AB59. 住所在 A 市 B 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 M 市 N 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 H 市 J 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 W 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 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 W 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2017-03-50)A 可向 W 市中级法院申请B 只能向 M 市中级法院申请C 只能向 A 市中级法院申请D 可向 H 市中级法院申请由于本题中 W 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又未能作出一致选择,因而属于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同时,根据该解释第 12 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 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中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可以向仲裁协议签订地的 中级法院(H 市中级法院)或被申请人住所地(A 市中级法院)提出。据此司法部原答案选 D.但请特别注意,依据 2017 年 12 月最新的司法解释, 原法条依据因此失效,导致答案发生得了变化.【答案】AD60. 甲县的佳华公司与乙县的亿龙公司订立的烟叶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果因为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 提交 A 仲裁委员会仲裁。佳华公司交货后,亿龙公司认为烟叶质量与约定不符,且正在霉变,遂准备提起仲裁,并对烟叶进行证据保全。关于本案的证据保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03-77)A 在仲裁程序启动前,亿龙公司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B 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亿龙公司既可直接向甲县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向 A 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C 法院根据亿龙公司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可要求其提供担保DA 仲裁委员会收到保全申请后,应提交给烟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仲裁前申请保全的,只能向有关法院申请,所以 A 项说法正确,B 项说法错误。根据“三大本”的观点,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而对于仲裁前申请证据保全 时担保未予规定,但笔者认为仲裁前保全应参照诉前保全之规定,担保也是应当,而非可以。因此,C 项有疑问。即“看见仲裁找中院,国内综采队保全和证据保全找基院”故 D 项说法错误。因为是多选题,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本题答案为 A、C,原解为 ABC61. 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 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007-03-49)A 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B 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C 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D 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解析】 对于一方申请执行,对方申请裁定不执行,《仲裁法》第 64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 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A 项、D 项似乎正确,B 项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仲裁法解释》第 28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C 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