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 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下午,杨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左侧路边步行的行人邓某相撞,肇事后杨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邓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7年12月12日,经交警大队认定,杨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2018年6月24日,邓某经鉴定为一项八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邓某的丈夫刘某于鉴定结论时已年满60周岁,二人无子女。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系曾某,曾某系X公司的股东,杨某系X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邓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杨某、曾某、X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
意见分歧
法官评析
案例编写人: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宋迎娟,来源 江西法院网 | 本文仅供学习
关联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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