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鼻祖约翰·洛克 约...
自由主义鼻祖约翰·洛克
约翰·洛克1632年出生于一个律师家庭。父亲曾参加过克伦威尔的军队,这使洛克从小就受到了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影响。大学期间,他与波义耳、牛顿等科学家建立了交往关系,对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潜心攻读经验科学,广泛地阅读了培根、笛卡尔等人的著作。大学毕业后,他当过教师,不久又作了辉格党领袖艾希利勋爵的秘书、顾问和私人代表,深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1683年,因逃避斯图亚特王朝的迫害,洛克随艾希利避居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后,返回英国并在新政府中担任职务。
这种不平常的经历和社会关系,对洛克的世界观和政治态度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也促使他成为新兴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家。他的法律思想是为立宪君主制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其主要著作有《论宽容异教的通信》、《政府论》上下篇和《人类理解论》等。
洛克集中研究了人类的知识起源和认识能力。他尖锐地批判了“天赋”观念,认为人的一切知识和观念都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得来的,并不是早就存在于人的头脑中。他提出了著名的“人心白纸说”,认为人心就像一张白纸,上面本没有什么,要通过各种学习和有了各种经历后,才形成知识和观念。洛克又把经验分成外部经验和内部经验两种。认为外部经验是客观物质世界对人的感官作用的结果,内部经验则是人的心灵本身的活动,比如意愿、爱憎等等。外部经验论反映了洛克哲学的唯物成份,内部经验论则体现了洛克哲学的唯心论色彩。
作为一个在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的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成果在政治思想方面,它的社会政治思想体系主要体现在他的《政府论》一书中。在这本书中,它系统阐述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在洛克看来,在法律产生之前,人类处在一种自由状态和平等状态之中。在这一状态中,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也没有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循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这就是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所规定的权利,就是所谓“自然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在谁论证自然法的基础上,洛克便推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的裁判者,人们在自然状态中虽享有种种自然权利,但这种享有很不安全,随时都会遭到破坏。这一情况促使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的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利,而把这部分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经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来行使。在订立“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人们摆脱了尽管是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危险的自然状态,进入了政治社会,成立了国家,设立了政府,产生了公共权力和法律。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力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
洛克以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统治,反复强调君主和政府决没有实行专制统治的权力,而只能按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否则就违背了人们最初订立社会契约的目的。与法治原则相联系,洛克主张根据这样的准则来处理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一方面,自由要受法律的约束,人的自由和依照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它并不在受这法律约束的人们的一般福利范围之外作出规定。
同强调法治相联系,洛克还提出了权力划分原则。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这三种权力不是平行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它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不能是绝对的专断的,立法者的权力,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最高权力不能侵犯财产权,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他人。立法、行政和对外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否则就会产生许多弊病。洛克主张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立法权应由民选的座谈会来行使;对外权与行政权联合在一起,都要由武力作后盾,所以对外权也应由国王来行使。因此,洛克所说的权力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与后来的“三权分立”学说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