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出资到位的股东把你带沟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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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很多创始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一般都以认缴出资的方式来完成公司登记注册。针对认缴出资,很多股东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缴付期限都写后30年了,可以拖长时间轴,似乎可以无限期不缴纳出资。针对有限公司的设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这些汉字谁不认识呀,租个房,核个名,通过了拉几个人组成创始股东团队,在工商局的公司章程范本中写上出资额,还不忘记在缴付期限往后写30年。在公司设立之初,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就潜伏了诸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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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摇篮到死亡,公司都是与法律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认缴出资,可以让更多的的市场主体出现,可以激发市场活力,可以点燃股东创业热情,但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是一路高歌,还是蜀道之难,可能通过一波疫情之后,你对这些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一旦需要公司承担支付的法律义务,你就知道了不实际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深深的伤害。

1.如果认缴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该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的发生,就要从约定中去找寻责任发生的依据。在很多公司设立之前,多个股东之间根本就没有对出资这块拟定股东出资协议,只好根据所谓的章程来厘清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比例、缴付期限、出资方式等。

(2)具体到违约责任的规定,可以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找到依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哪些人可以要求不出资的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谁可以请求股东履行义务,一般认为公司当然可以请求。公司法解释(三)则明确并拓宽了原告的范围。第一,明确了公司可以提出请求;第二,规定了其他股东可以行使诉权,可以要求该股东或其他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人员返还出资;第三,很多情形下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提出请求,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该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3.针对出资义务的诸多抗辩,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限制了股东在出资民事责任中的抗辩:未尽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得以该义务已经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二是身份抗辩的限制,即股东不得以自己仅为名义股东来抗辩出资义务的履行,即使其为名义股东,其也应履行出资义务。挂个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从此挂名也有担惊受怕,一旦官司缠身,必然支出巨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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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是否存在可加速到期的情形?出资加速到期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2)企业破产法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公司可据此两类情形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3)在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即使股东未届出资缴纳期限,追加变更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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