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国家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冲突时,应当执行哪个?

国家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在同一事项上规定有冲突时,应当执行哪个?
留言日期:2021-05-25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公共服务领域译写规范》,要求对地名、交通标志上的地名用英文进行翻译。
他们认为自己的出台的译写规范是对国家推荐标准《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进行的进一步细化。
但国家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地名的罗马字符拼写的统一标准是汉语拼音。
因此请问总局:按照标准化法第10条最后一款,当国家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应执行国家行政法规。
因此地方政府以地方标准化指导javascript:submitForm()性技术文件为依据对公共服务领域的地名进行译写已经实质上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
这里的核心的问题是:当国家行政法规与国家标准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时,应当执行哪个?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时间:2021-05-27
推荐性标准鼓励采用,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来源:总局公众留言 法规读本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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