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学校怎么办?
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本次修改有哪些变化?学校该怎么办呢?一起来看看。
九大修订
专家解读
此次大修有哪些亮点
对于学校保护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 申素平:新修订的未保法一大亮点是回应了校园欺凌、性侵害和性骚扰等侵害未成年学生权利的热点问题。另一个亮点是强化了学校的校园安全保护责任,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从保障校舍设施安全、保障集体活动安全、保障校车安全、制定紧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 张善根:此次未保法对学校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拓展了保护主体的范围,比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加了学生欺凌、防范性侵和性骚扰、预防网络沉迷等条款,保护内容更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对学校保护的要求更高,承载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更多功能。
● 苑宁宁:未保法对学校保护的理念进行了重塑,在界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方面更精准和丰满。所有的调整围绕学校保护的两个职责——育人和安全保障来展开。就育人而言,学校不仅要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还要提供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强调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锻炼的权利,避免加重学业负担;对保障重点未成年人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学习困难的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就社会各界关注的校园安全而言,未保法坚持校园安全风险零容忍,从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理机制、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同时,未保法厘清了家校双方的责任边界,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为防治监护疏忽作了针对性要求。这些义务并不会因学生在家庭还是学校而改变。拿防溺水来说,第十八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换言之,在防溺水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更多的是提醒、教育义务。这避免了家校合作中因职责不清而引发矛盾。
未保法对学校防治学生欺凌
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学校如何落实?
未保法对学校防治学生欺凌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学校如何落实?
● 苑宁宁:未保法对学生欺凌的定义,不强调反复和持续,只要满足“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三个条件,都属于学生欺凌,为实践中界定和认定学生欺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对如何认定学生欺凌提出了一个新要求——通知双方父母参与认定和处理,换言之,要给予其充分陈述理由的权利;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要及时报告,“什么是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应做扩大解释,是不是重伤或死亡才需报告?这不是法律的本意。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只要构成轻微伤以上、达到违法程度,双方父母没有及时取得和解与谅解,就算严重欺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学生欺凌一般都有发展的过程,被欺凌方往往有某些特质,学校要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建立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内部规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 佟丽华:《规定》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特别是把学生欺凌和性侵防治作为两个重点单独提出来,体现了对这两个问题的鲜明态度。坦率地说,学校实践中面临几个重要问题:到底什么才算是学生欺凌?教职员工和学生在防治学生欺凌过程中应该扮演什么角色?遇到相关问题该怎么做?这些问题在中小学校中的认识还远远不够,未保法不仅提出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还要求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教育和培训,这些基础工作非常必要。
解决学生欺凌问题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规定》提出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旨在建立一套多方参与治理的机制,既有学校代表,法律顾问等专业代表,也有家长、学生代表参与,共同推进学生欺凌问题的解决。
● 张善根:学校在防治学生欺凌中的责任是全方位的,包括防治欺凌制度建设、预防欺凌教育、建立预防机制、欺凌关注、欺凌制止、欺凌处置等。在实践中,学校应当把承担的责任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并通过建立校园欺凌防治机制,增强专门队伍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监督机制等方式落实责任。
预防性侵也是未保法一大亮点
学校怎么办?
● 佟丽华:未保法就预防和处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增加了一些新的具体制度,比如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发现类似案件后要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要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社会高度关注校园性侵问题,但有些教育工作者和教育行政人员仍采取回避态度。我想强调的是,校园总体是安全的,绝大多数老师是好的,但校园中确实有个别的害群之马,损害了学生的权益,破坏了学校声誉。从这个角度来说,校园性侵问题不能回避。
《规定》明确提出,制止教职员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职权,双方不是普通的平等关系,明确禁止双方谈恋爱,禁止教职员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学生进行性侵和性骚扰,非常必要和及时。
未保法体现了
为学生减负的倾向,怎么看?
● 佟丽华:未保法在“学校保护”和“家庭保护”中都强调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这是一个新的、重要的规定,反映了未成年群体的心声。这是未保法的一大亮点,对学校来说也应成为重点。
● 申素平:当前,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投入呈现出一种内卷状态。未保法对此作出回应,从家庭和学校两个层面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权。因此,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科学布置课后作业,引导家长形成科学的教育观,将休息娱乐的权利还给孩子。
● 苑宁宁:未保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一章的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也是对当前校外培训剥夺孩子休息权利的一种回应与治理。根据未保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这就意味着,校外培训机构的定位主要是课后的补充性辅导。
未保法在学校落地的
难点和路径分别是什么?
● 佟丽华: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缺乏专门人员、专业人员对未保法的贯彻落实负责。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是一项复杂工程,学校需要有专业的人来做这项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也需要有专人推动培训、评估、处理一些复杂案件。
另一方面,缺乏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学校的管理人员专业在教学,尤其是欺凌、性侵案件发生后,很多学校管理人员没有经验。我一直呼吁至少在每个市要有一家配合学校处理学生保护、犯罪预防、矛盾化解的社会公益机构。换句话说,不能只给学校提要求,出了事情批评学校,而要给学校提供支持,赋能学校,让学校有能力更好地处理类似问题。
● 苑宁宁:未保法提出“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校内专人专门工作机制,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负责人,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开展保护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等组织机构、工作机制,组建学生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其次要建立校外支持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的联系,探索校外专业力量入校,增强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深度和厚度。
其实最大的难点还是观念。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校长和教师还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
● 张善根:学校执行的难点主要有三个:第一,当前教育的功利化倾向与未成年人保护存在冲突。第二,未保法对学校保护提出了更高标准,这需要较长的过程。第三,家校关系中往往不以未成年人利益为考量,容易造成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被悬置。
来源 | 央视新闻,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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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起草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