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未留遗嘱 他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遗产

第04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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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下一篇放大+  缩小-   默认o祖父母未留遗嘱 他有权代位继承祖父母遗产□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宁宁与大伯、姑姑打了一场官司,诉争对象是其爷爷奶奶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尽管官司尘埃落定,宁宁也分得了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但是他的内心并不轻松。原告:要求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宁宁的父亲宋军是家中老二,上有一个哥哥,下有一个妹妹。1992年,宋军得了白血病,1996年去世。当时,宁宁才14岁。宋军去世后,宁宁的母亲带着宁宁改嫁。2008年10月,宁宁的奶奶张某因病去世,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进行遗产分割。2013年2月,宁宁的爷爷宋某去世,去世前也没有留下遗嘱。二人的生前遗产有位于省会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宁宁认为,他有权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但大伯宋震和姑姑宋兰却拒绝了他提出的继承要求。为维护合法权益,宁宁起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套房产。二被告: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被侄子宁宁告到法庭,大伯宋震和姑姑宋兰心里有说不尽的伤感,尤其是宋震。宁宁14岁失去父亲,虽然其随母亲生活,但是宋震对其精心照顾栽培,就像对亲生儿子一样。如今与侄子对簿公堂,是他最不愿意看到的。法庭上,宋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称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该房屋应由被告宋震居住使用。二被告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多分遗产。老人在世期间,随被告宋震共同生活,二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包括老人住院治病和平时照顾。二被告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宋兰自愿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法院:原告享有继承权;二被告尽到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为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张某、宋某生前无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因宋军已先于二人去世,原告作为宋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的份额。原告认可被告宋震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较原告要多,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可以多分遗产的条件。结合以上事实,就涉案房屋,被告宋震应分得40%的财产份额,被告宋兰应分得35%的财产份额,原告应分得25%的财产份额。被告宋兰自愿表示其继承的财产份额归被告宋震所有,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作为遗产的涉案房产并未进行继承分割,该房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属于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故二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宋某名下的某小区房屋归被告宋震所有;被告宋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宁宁房屋折价款347275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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