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若无征地收,与ZF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判决无效!

案号:(2019)湘1103行初77号、(2019)湘1103行初78号、(2019)湘1103行初79号、(2019)湘1103行初80号

一、案情介绍

原告XX等四人诉被告永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XX自然资源局)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可心,被告XX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8年8月30日,被告XX自然资源局(原永州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下同)与原告XX签订了一份《房屋征收协议书》。

二、刘可心律师称

原告XX诉称,其拥有湖南省永州市XX区七里店办事处杨塘村XX组一房屋的所有权,用途为住宅,属于集体用地上房屋。XX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为名对其房屋实施征收。2018年8月30日,在被告的逼迫下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签订合同过程中,被告未向其提供合法的征地手续,签字后一直未向其提供盖章的协议书。2018年10月30日,在被告对其房屋实施强行断电行为,于2018年11月9日,在XX区人民政府主导下,对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征收程序,逼迫原告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书》,该协议书应属无效。理由是:1、被告在实施本次房屋强拆的整个过程中,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征收土地合法的手续,征收程序违法。本案中,原告未见被告出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省国土资源厅的答复也称“经查询,我厅没有涉及永州市XX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杨塘村周家组以棚户区改造具体建设项目名称的建设用地审批卷宗”,故被告征收原告房屋未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征收程序违法。2、未向原告提供多元化的补偿安置方式,仅提供了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不符合国家征收补偿的规定。3、房屋征收协议书约定的房屋补偿额度显著过低,被征收房屋价值未经评估,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由于未经征收评估造成征收补偿价格过低,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4、原告签字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提供其盖章后的协议书。综述,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适用法律错误,内容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已签署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原件;2、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重新做出合理拆迁补偿安置;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刘可心律师提交原告证据

一、2018年XX区七里店社区吕家组征收户基本情况公示表,拟证明原告在位于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一套;二、《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拟证明被告实施房屋征收的范围及原告房屋情况;三、《限期腾地通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征收土地房屋与原告签订了《房屋征收协议书》,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四、《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基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征收涉案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批,被告实施征收违法;五、房屋强拆前、后及强拆现场政府参与人员照片,拟证明原告房屋是基于政府征收被强制拆除。

四、被告辩称

一、XX仅诉请涉案协议无效,涉案土地(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是永州市XX区人民政府,其不是征收主体,对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负有举证义务,故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XX非法占用土地所搭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征收的对象。XX不是七里店社区吕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擅自购买集体土地用于房屋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亦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依法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涉案房屋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的对象,依法不应予以补偿;三、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协议。XX的房屋不属于征收(安置)的范围,但考虑到其已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多年,为化解社会矛盾,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偿协议,并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而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XX已实际领取补偿款项,应依法确认为有效协议。显失公平与否并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

五、刘可心律师带原告质证

证据一永政发[2013]2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认为是复印件,颁布的年代比较久远,不是现实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对零政办发[2018]11号《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有效性不认可;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收到房屋征收协议书,领条不能证明已收到相应的款项;证据三需出示原件,否则真实性不予认可,其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四是没有出处的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通知书与本案无关联。

六、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2018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是否有效。对此应依照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审查。现评析如下: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做到依法行政,秉承“法无授权即为禁止”的原则。本案中,原告XX在七里店吕家组修建的房屋,虽然被XX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该房屋并不在《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红线图范围内,XX本人也非涉案房屋所在的七里店吕家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安置对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XX自然资源局未提供涉案房屋、土地获得征收批准的依据,其超出《XX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征收安置范围,所实施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明显违法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被告零陵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涉案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非基于行政征收行为,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七、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XX与被告永州市XX区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书》无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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