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哪些公司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

作者:齐精智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有限公司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
  只有经有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约定才有效。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和持股比例是否一致属于股东意思自治范畴,可自由约定。但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多数股东欺压小股东或者少数股东,只有公司全体股东同意才可约定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不一致。
  案件来源:《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6号。
  二、非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实现“同股不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下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同股同权”原则:“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三、新三板科技创新公司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 2 —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 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 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 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 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 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
  四、上交所科创板公司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允许科技创新企业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类别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特别表决权股份一经转让,应当恢复至与普通股份同等的表决权。公司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等事项。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境内科技创新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章程规定的上述事项应当符合上交所有关要求,同时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有关差异化表决安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及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措施。
  五、香港联交所可以实现“同股不同权”
  2018年4月,联交所正式发布主板上市规则第119次修订(“《新主板上市规则》”),允许具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
  2018年7月9日,小米集团于香港联交所主板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香港上市的“同股不同权”企业。招股说明书显示,小米集团实行AB股,A类股份每股可投10票,B类股份每股可投1票,就极少数保留事项有关的决议案投票除外。发行完成后,不同投票权受益人为雷军和林斌,其中:雷军持股29.40%,投票权占54.74%;加上其他股东委托其投票代理权0.46%,雷军实际拥有投票权55.20%;林斌持股12.47%,投票权占29.04%。雷军和林斌合计持股虽未超过50%,但投票权合计高达83.78%,足以控制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
  综上,“同股不同权”的多重股权架构应运而生。这一架构既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创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过度稀释而丧失话语权,从而保障企业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同股不同权”是相对于“同股同权”而言的另一种股权架构设置,其常见模式是将公司的股票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实践中也存在少数设置超过2个类别股票的公司),每一股A类股份和B类股份代表不同数量的投票权。齐精智律师提示在企业成长过程中,由于外部资本涌入,创始股东的股权比例不断被摊薄,为维持企业创始人的控制地位,“同股不同权”的多重股权架构应运而生。这一架构既有利于成长性企业直接利用股权融资,同时又能避免创始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过度稀释而丧失话语权,从而保障企业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作者简介】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仲裁员,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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