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之六共同需要和矛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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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差异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既有相同或相似的需要,亦有不同甚至相反的需要,不同人之间的需要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互不相干或彼此关系不明显的需要。比如,甲需要休息,乙需要看书.甲休息的需要与乙看书的需要就属于互不相干和彼此关系不明显的需要.
第二类是共同需要,即满足需要的条件相同的需要.比如,甲希望世界和平,乙也希望世界和平,甲与乙两个人的这种需要就是共同需要.
第三类是矛盾需要,即互相矛盾的两个或两种需要.比如:甲乙两人在同一个地方同时发现了一块金子,甲希望自己独自完全占有金子,乙也希望自己独自完全占有金子,甲与乙之间的需要就属于矛盾需要.又比如,中国政府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希望对钓鱼岛行使主权,日本政府认为钓鱼岛属于日本领土,希望对钓鱼岛行使主权,中日双方希望对钓鱼岛行使主权的需要也是矛盾需要。
共同需要是人类合作的基础,比如,甲希望世界和平,乙也希望世界和平,甲和乙就很有可能会为了实现世界和平这个共同需要而进行合作。又比如,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产销合作,生产企业有把产品销售出去的需要,销售企业则有通过销售产品获利的需要,产销合作便是由这种共同需要促成。再比如,真心相爱的两个人,彼此都有希望拥有对方的需要,这种彼此希望拥有对方的需要也是共同需要,两个人结婚的话,可以认为是为了满足彼此希望拥有对方这个共同需要而进行合作。
矛盾需要是人类争斗的根源,出现矛盾需要的两个人或组织,如果双方都致力于实现需要的话,必然会出现争斗。比如,上面提到的甲乙两人同时希望独自拥有同一块金子的矛盾需要,如果甲乙双方都致力于独自拥有金子的话,双方便会对金子展开争夺。同样,中日双方希望对钓鱼岛行使主权的矛盾需要,如果中日双方都致力于实现对钓鱼岛行使主权,中日两国便会对钓鱼岛展开争夺。
人类已经认识到争斗必然会给争斗的一方或双方带来伤害,因此,人们在出现矛盾需要的时候,往往会经过权衡利弊,才会确定是否开展实现需要的行动,而在权衡利弊之后,矛盾的双方或一方有可能放弃或改变原来的需要,从而使矛盾需要有可能得到调和。
比如,上面提到的两人争取独自拥有同一块金子的例子,双方很有可能会为了防止争斗而把独自拥有整块金子的需要改变成为拥有部分金子的需要,这样矛盾需要便得到的调和。同样,中日双方希望对钓鱼岛行使主权的例子,如果双方考虑到行使主权可能要付出的代价,双方也有可能会暂时放弃行使主权的行动,从而使双方的矛盾得以暂时调和。
应该说,大部分矛盾需要都是可以调和的,但是也有一些矛盾需要不容易调和,矛盾双方都要依靠满足需要才能维持生命的矛盾需要就不容易调和。比如,甲乙两人都患有某种疾病,患这种疾病的人须要定时吃某种特效药,否则就会死亡,如果出现两人都到了吃药时间,却只有一份特效药的情况,两人对同一特效药的需要便不容易调和。
另外,人们对属于自己应得的财富,特别是用于满足基本物质需要的应得财富,通常不会轻易放弃,从而使涉及一方或双方应得财富的矛盾需要也难以调和,民事争斗便主要由这种类型的矛盾需要引起。
由于基本物质需要是维持人正常生存的需要,因而在基本物质生活资料贫乏,特别是直接危及到人生存的食品短缺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往往会产生争夺这些基本生活资料的矛盾需要,并且这种争夺往往容易演变成为你死我活的争夺.而人类在涉及领土,主权和社会制度等方面的矛盾需要,由于实现与否往往会对矛盾双方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也往往容易演变成为你死我活的争斗.
应该说,人与人之间出现不是你死,就是我亡的不可调和盾需要的情况是比较少的,特别是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可以讲,已经不存在须要牺牲别人生命,才能维持自己生存的情况,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人类依然出现你死我活式的争斗,是值得人类深刻反省的。
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之所以仍然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需要并导致你死和活式的争夺,主要原因在于需要的包含性,也就是说出现一个需要的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到部分人的重大利益甚至危及部分人的生命延续的情况。比如,一个国家政策的重大改变,一个国家侵略另一个国家等等。只要人类不能根除一个需要的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到部分人的重大利益甚至危及部分人的生命延续的现象,人间你死的活式的争斗便难以避免。
前面说过,人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发展的特点,需要的多样性和发展性,使具有共同需要的两个人或组织,有可能同时具有矛盾需要,反之亦然。而且共同需要有可能会演变成为矛盾需要,矛盾需要也有可能演变成为共同需要。生产商和销售商由合作变为纷争便是共同需要演变成为矛盾需要所至,而敌对国家变成友好国家则是矛盾需要演变成为共同需要所至。
总之,共同需要是人类合作的基础,矛盾需要是人间争斗的根源,促进人类合作和减少人间争斗,应该从需要这个引发人类行为的根本因素入手,才有可能找出根本性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