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理解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观点的提出最早出现在1880年霍姆斯的对兰德尔论合同法的书的评论之中,反对使用纯粹逻辑的方法来构建法律学说。而后,在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断重申这一观点。《普通法》开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论你承认与否,深知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公用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做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教科书”,而《普通法》全文之中随处可以体现这一观点。

那么,霍姆斯是否就是纯粹的唯经验论者呢?我看不然,不能断章取义地来看待逻辑与经验的问题。霍姆斯并未否认逻辑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他所否定的是法律发展的唯一动力是逻辑。从形式方面来看,逻辑推理使得法律具有理性和严密性,法律本身的发展过程也是逻辑的。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的背景之下,法官遵循先例,按照严格的逻辑规则推理而获得新的判决并发展。但是仅仅强调逻辑而忽视了其背后相互冲突竞合的各种法理之中的相关价值,那么逻辑推理所得到的结果便是含糊不清的。于是,唯逻辑论的危害便是在于法律将脱离现实而逐渐固化封闭,而法律的僵化性和滞后性也将成为限制社会发展的因素。

逻辑侧重于推理演绎,而经验则是侧重于实践,强调了跳出三段论。逻辑在客观上提供了法律的适用形式,而经验则能补足单一推断所带来的片面性。这是因为法律实践之中存在各种变量,即使是三段论之中的大前提,其内容也包括各种情节。虽然从外在表现上来看似乎推理是一个封闭的过程,但是不可忽视的是每一个案例都有特定的语境、不同的习惯,追求不同的信仰与法律价值,并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这是每个判决合法性的基础。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不断演进而从未达到一致,这是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它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汲取的东西。”经验似乎就成为了每个案件的“活水”,它要求法官能够根据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赋予先例新的生命而是发了的发展充满生机。同样,也应该注意经验也不是万能的,毕竟要先充分保证法律的稳定性、普适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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