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要点(二)
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查要点之提款审核
1、借款人提款原则上遵循“逐笔审核,形成资产才可提款支付”的原则,即提款主要用于支付开发商已投入并已形成资产的应付费用。提款支付时,借款人提供监理部门出具的最近报告,载明工程已完工程量和总投入资金情况;本期工程量完成情况及投入资金情况;借款人提供本期已投入资金的支付凭证或向施工单位出具的,由施工单位及监理部门认可的应付款证明。
2、监理报告建设进度比例须大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投放比例(贷款拟投放金额/批复金额)一致;监理报告应由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监理公司出具。
3、在承建方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发包方自行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可用于购买项目建设所需建材,但贷款资金须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并提供相应采购合同。
4、借款人自有资金须为股东投资款,放款时须提交股东向借款人支付投资款的银行转账凭证;自有资金到位后须全部先行投入项目建设,由借款人提供投入使用的银行转账凭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材料,并填写自有资金使用情况表(注意:①自有资金到位时间应早于投入使用时间;②自有资金到位应与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等相关会计科目一致)
5、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以项目立项批复金额为准,如上报总量时总投资与立项不一致,在与风险沟通解释后,应尽量要求风险尽责人员在批复条件中明确总投资金额及应到位资本金金额。
6、 工程规划许可证地上、地下及其他建筑物面积应与项目立项一致,否则需要解释说明;
7、 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到期日应不超过土地抵押登记到期日。
8、资金封闭管理协议中须注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账号,并明确约定预售资金直接归集到我行还款专户中进行封闭管理。另,封闭管理协议须经过律师法审并出具意见;监督借款人将所有售房款(包括我行和他行叙做的购房贷款)回笼到售房款专用帐户中,严禁借款人坐收坐支售房款。售房款专用账户资金支付要比照开发贷款资金账户的管理要求进行监管,要优先保证当期应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