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赠送保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赵东方 东方税语 东方税语 2021-05-06

您好,请问一下,保险公司为了推广品牌而开展赠险活动,客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深圳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东方税语补充: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等文件规定,礼品包括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网络红包等。

因此,保险公司在业务宣传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保险服务,属于个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提醒其他类型公司,同样也可能存在类似的经营活动,提醒广大财务人员关注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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