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银行收到过桥资金后未按承诺发放贷款应承担何种责任?

案例索引

(2021)最高法民申104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台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台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北京华夏江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基本案情

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以违约责任为由判令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承担责任,属于认定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案涉借款合同关系中出借人为市政投融中心、华夏江融资产河北分公司,借款人为顺德医药,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并非借款人,而是基于《合作协议》《承诺书》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证担保法律关系。

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作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授权对外保证无效;市政投融中心、华夏江融资产河北分公司对保证无效具有明显的过错,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依法应以不超过顺德医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重点是二审判决认定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对顺德医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适用法律是否错误。

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向市政投融中心出具了案涉《承诺书》,市政投融中心收到了该份《承诺书》并据此提起诉讼。案涉《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该份《承诺书》记载:“在过桥资金拨付到位后的十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并督促企业在发放贷款当日归还过桥基金,否则由银行先行垫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未在过桥资金拨付到位后的十日内完成贷款发放,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先行垫付条件已经成就。二审判决据此认定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未按照其《承诺书》的约定履行向顺德医药发放贷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垫付顺德医药使用的过桥资金,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提出的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保证担保法律关系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进而,邮储银行邢台市分行提出的担保合同无效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不予进一步审查。

来源丨保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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