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犯、结果犯、实害犯、危险犯的区别
刚开始学习刑法的朋友,一定都被4个概念折磨过。哪4个概念呢?分别是: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很多人傻傻分不清,甚至做了多年法律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朋友,都可能会混淆这些概念。
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这4个基础的刑法概念。弄清楚它们以后,一定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理解罪名、适用法律。
空谈理论,太枯燥了。所以,我一般喜欢通过举例子来说明问题。下面,就以一个罪名为例进行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过程
《刑法》整体是比较稳定的,但个别法律条文,随着社会发展会有一些修改变化。生产、销售假药罪这个罪名,就变化过几次。
- 1979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1997年《刑法》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2011年《刑法》,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八,是这么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某法律学者的评价
看到上面的法律变化,有的法律学者给出了这样的评价:生产、销售假药罪由结果犯或者实害犯,变成了危险犯,最后又变成了行为犯,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体现出国家对这种犯罪的打击力度在逐步加强。
我觉得,这位学者的评价,是存在逻辑问题的。他没有搞清楚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实害犯这4对概念。所以,他胡乱使用它们,任意把它们放在一起比较。这是大错特错的。
三、帮助大家正本清源、正确理解4对法律概念
这4对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为两组,就像是两对恩爱的夫妻,不能交叉比较,更不能胡乱拆分、组合。
1、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
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压根儿不构成犯罪。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
常见的危险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危险,就成立犯罪。
常见的实害犯,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
2、行为犯、结果犯是一对
为什么它俩是一对呢?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既遂标准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行为犯,就是结果犯。
行为犯和结果犯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就在于,既遂标准不同。对行为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危害结果立即出现,犯罪就既遂。对结果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后,危害结果不一定马上出现,只有当结果出现时,犯罪才算既遂。
常见的行为犯,比如强奸罪。只要实施了强奸行为,犯罪就既遂。
常见的结果犯,比如故意杀人罪。虽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被害人并没有被杀死,犯罪属于未遂。
四、犯罪的成立与否,跟犯罪的既遂与否,不是一码事
有的朋友,把犯罪的成立跟犯罪的既遂划等号,这是不对的。犯罪不成立的话,刑事案件就不存在了,要么不立案,即使立案了也要撤案。犯罪不既遂的话,犯罪事实仍然成立,犯罪嫌疑人仍然成立犯罪。
讲到这里,多说一句:大家知道哪类人最喜欢实害犯吗?律师最喜欢,帮当事人辩护起来,很有用。因为实害犯的概念,能从根本上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这句话,希望读者仔细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