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管制刀具,携带管制刀具有什么处罚
一、什么是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我国1983年颁布的一个叫做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指出,生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领取《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申请领取《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自2002年起,《规定》设置的关于刀具生产、销售和携带的行政许可,被列入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审批项目。国务院取消对管制刀具的有关许可审批项目后,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中除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不再执行外,其他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二、携带管制刀具有什么处罚
1、二〇〇七年一月,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对管制刀 具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 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持有管制刀具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
2、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只有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携带数量很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宜认为构成本罪。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倘若发生其他后果,如爆炸、火灾等,则应依其主观的内容以他罪如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论处,非法携带的行为则不再单独构成其罪。
本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和物,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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