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关注家庭反暴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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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不同的文化与国度当中,全球大约有三分之一的女性遭受过来自于亲密伴侣的身体或性暴力。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家庭暴力也屡见不鲜。”根据联合国妇女署的报道。
日前沸沸扬扬的“另一个拉姆”事件,再次掀开了家庭暴力的一角,让其暴露在公众面前。【详细报道见附录二】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施行以来已5年了,家庭暴力案件减少了吗?
图一 家暴案件的检索结果
这是案例检索的结果,看起来从2015、2016的峰值开始逐年下降。不知道是要为此欢呼呢还是忧虑?“另一个拉姆”刷屏,家庭暴力还是私事吗?【详细报道见附录一】
来自最亲密关系的人的伤害是最深的伤害,这种伤害,让你无处可逃,窒息无助。
(一)有相应的法律有规定吗?

《婚姻法》43条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民法典》1042条第三款
《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做了详细的规定,是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一部对中国妇女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时任联合国妇女署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驻华代表花楠如此肯定与支持。
何为“家庭暴力”?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并不好回答。反家暴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虽然包含了除身体、精神外的侵害行为,而事实上只对这两种行为进行了规制。根据世界银行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和各国立法 【见 Compendiumof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egal Frameworks on Domestic Violence https://openknowledge.worldbank.org/handle/10986/31146】, 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DV)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心理/情感暴力和经济暴力. 我国目前没有针对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进行相应的立法规制,且这两方面看起来更具有私密性,更象家庭内部事务,属于家务事;对于精神暴力本身的支持,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也多附加于身体暴力,因此导致认证为家暴非常之难。虽然最高院发布于2008年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根据国际相关立法、国际条约对四类暴力做了说明,然而并没有进入在之后生效的《反家暴法》中。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

图2 离婚诉讼中裁决方式分布。全部驳回比例高达79%

通过检索数据看到,在具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中,被驳回请求的比例高达79%。看到这个数据非常令笔者惊讶。这意味着存在如此高比例的离婚中并没有判离,还必须和施暴者生活在一起(源于经济等各方面的限制,并不是每一个受害者都有能力独立居住)。这种随时随地都面临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恐惧感,会是如何的刻骨铭心!
(二)怎么认定有家庭暴力?

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这在法律文件中无法进行统一的规定。通过图2可以直观的感受到,受害人基于家庭暴力的请求显然没有得到认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涉及家暴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专门规定,还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举证责任,这事实上对家暴受害者非常不利。
根据《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证据一节的规定看,要认定为家庭暴力,需要把握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主要涉及到:
  • 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
  • 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
  • 加害人的悔过、保证
  • 未成年女子的证言
  • 专家辅助人
  • 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以上这些证据规则中,恐怕只有出警记录具有较高的采纳可能性,其他方面,尤其是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基于“家务事”的观念,不一定能够有勇气把证明责任让加害人一方证明。而出警后也因为“家务事”观念,对加害人不具有强制性的措施防止,拉姆案就是一个明证。拉姆在最终被前夫泼油烧死前曾多次报警,然而。。。施暴者屡次施暴,最终发展到以如此残忍的方式杀害被害人。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经常性和长期性。经常性和长期性所造成的累积效应对受害者身心具有巨大的伤害,并且能渐渐麻痹人的身心,相当于温水煮青蛙。
(三)遭遇家庭暴力该如何求助?

这些经过判决的几十万个案件中,虽然被驳回近80%,然而这些仍然是属于漂浮冰山的水面部分,沉默的依旧绝大多数。这些人是勇敢的,她们(虽然老人、小孩、男子也有受害者,但女性受害人仍是大多数,因此称呼“她们”吧)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利。无论是谁,受到家暴的侵害,就应该通过能够获得的渠道去求助。
法院
1、起诉离婚或者变更监护
当然,如果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施暴,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如果是其他家庭成员,比如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改由其他人监护。这样的判例也不少。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如果情况紧急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可以申请解除或者延长。
公安机关
1、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接家暴报警后及时出警,按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这一步非常重要,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2、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施暴者行为轻微,不适用治安处罚的,可以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也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可以作为家暴证据使用。
家暴庇护所
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据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提及,全国约有2000所家暴庇护所。然而,实践中家暴庇护所的作用有限。平时一般人也不清楚这个场所有什么功能,未得到广泛宣传,也未起到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入住限制较多
可能需要有妇联、警察带去才可以入住,并且需要身份证你才能入住。存在地域限制,如北京,必须在北京有居住证才能入住,这样的话,如果河北人到北京来,就不能收。
2、背离家暴庇护所的目的。
庇护所应该是要满足家暴被害人紧急避险的需求,设置诸多门槛,无法对家暴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及时的帮助,无法实现庇护的目的。管理思想需要转变,以需要为唯一的目的,而不是根据各种条件来限制。
当然,也可以向妇联、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求助,一般进行调解
(四)公权力应该介入家庭内部吗?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然而,家庭的事务统统一定是家务事吗?人人都直觉不应该是,然而,哪些是、哪些不是?分界线在哪里?这个问题恐怕非常难以回答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第三世界国家。这种普遍性意味着没有一种一劳永逸的方法可以消灭这种现象,而是要面对它,研究家庭暴力的内在机理与产生机制,找到应对的方法。在能够切实改变以前,能够给受害者以救济途径,给施暴者以惩罚,这是最现实的解决方案。
重视分手暴力
拉姆案是典型的分手暴力,暴力并未因离婚而停止。这种现象尤其需要重视。

图片 来自联合国2018报告封面  隐瞒暴力

附录


1、拉姆遇害简述

2020年中秋前夜,网红拉姆在直播间被前夫泼洒汽油烧成重伤不幸去世,留下了等待她团圆的老父亲与两个孩子。直播间中的暴力犯罪、成千上万人见证的血腥、一个现代女性当着无数人的面遭受原始酷刑。详细报道请点击《痛心!被前夫烧伤的网红拉姆离世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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