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填写医保结算清单是DRG付费流程的重要一环,而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试行)》是医保结算清单填写所依据的根本性文件。
笔者在研读该文件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可能影响我们判断的问题,在此分享出来,供大家探讨。
说明一:主要诊断选择要求
11. 当有明确的临床症状和相关的疑似诊断时,优先选择明确的临床症状做主要诊断。疑似的诊断作为其他诊断。
13. 极少情况下,会有2个或2个以上疑似诊断的情况,如:“…不除外、或…”(或类似名称),如果诊断都可能存在,且无法确定哪个是更主要的情况下,选其中任一疑似诊断作为主要诊断,将其它疑似诊断作为其他诊断。
假设:一名患者经医疗机构诊治后,确定有明确的临床症状和2个疑似诊断。那么,我们应该执行第11条规则以临床症状作主要诊断,还是执行第13条规则以疑似诊断作主要诊断呢?
我们先来看看国外的做法。

美国CMS的规则与以上第13条规则基本一致。此外,经查证,澳大利亚现行的规则也与上述说法一致。
反观第11条规则,笔者未检索到国际上存在类似说法。并且,当有明确的临床症状和相关的疑似诊断时,优先选择明确的临床症状做主要诊断在DRG分组时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同样是腹痛入院,病情可轻可重,医疗资源消耗可少可多,住院时间可短可长。这将导致腹痛所在的DRG组CV值明显增大,造成分组器的分组效能降低。
国际上比较通用的做法是:

如果出院时的诊断被记录为“疑似”、“可能”、“待查”、“不除外”,或是其他不确定性描述,在编码时应将其看作已经确定的诊断。
例如,出院诊断:腹痛,阑尾炎可能。
我们在编码时应将其看作:腹痛,阑尾炎。而腹痛是阑尾炎的常规症状,所以选择阑尾炎作为主要诊断。
当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医生怀疑的所有情况都能作为疑似诊断。如黄色字体所示:使用上述规则的基础是诊断性检查、进一步检查或观察计划以及初始治疗方案与确定诊断高度一致。
其实,能够使用第18章症状、体征作主要诊断的情况非常少,基本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 因某一症状入院,检查结果不支持作出相关诊断;
2. 症状和体征为一过性,无法作出诊断;
3. 在作出诊断前,患者转至外院进一步检查、治疗;
4. 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作出更确切的诊断;
5. 后遗症作为入院原因时,后遗症的临床表现作为主要诊断;
6. 患者入院只为处理某一特定症状,例如胃肠炎导致的脱水,如果来院仅仅为了补液,可选择脱水作为主要诊断。
最后,希望各位小伙伴积极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使编码规则日臻完善,共同助力DRG支付制度改革顺利落地。
老徐编码文章仅作学术探讨,不能用于指导实践,大家切记(手动捂脸)。